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5年11月26日 财政部 财会[2015]18号)
2016-02-12
中国会计年鉴 2016年0期
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15年11月26日 财政部 财会[2015]18号)
为规范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使财务报表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目标、过程和结果,促进企业利用商品期货进行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可以执行本规定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执行本规定的,应当遵循本规定所有适用条款,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不得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套期保值的相关披露规定。
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满足本规定应用条件的,可以按本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二、相关定义
(一)商品期货套期
本规定所称商品期货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现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指定商品期货合约为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二)套期关系
本规定所称套期关系,是指企业为套期会计处理需要而指定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在商品期货套期中的对应关系。
(三)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本规定所称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是指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因被套期商品价格风险而产生的变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