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社会中的法律与家庭
——以中国乡村社会中的妇女自杀为例
2016-02-12赵刘洋
天府新论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律
赵刘洋
转型社会中的法律与家庭
——以中国乡村社会中的妇女自杀为例
赵刘洋
本文聚焦于“道德的法律实践”两种类型即“滞后道德”的法律实践与“超前道德”的法律实践对妇女自杀的影响。前者将对妇女贞节道德的要求纳入到法律中,具体包含三种机制:法律鼓励妇女贞节道德受到侵犯时选择自杀;法律对妇女的保护与贞节道德联系起来;法律惩罚违犯贞节道德的行为,妇女因选择受限而趋于自杀。后者则关于法律对妇女超前性别道德的追求,具体包括法律对激进性别平等和离婚的鼓励、道德从法律退出后道德约束力的弱化、法律对权利的强调导致妇女对权利的片面理解。两种类型的实践与具体社会实际存在诸多冲突,都造成妇女自杀,因此,法律对妇女不切合社会实际的道德规定促使妇女趋于自杀。法律实践应根据社会实际以实用的方式调整权利与道德的关系,现代法律尤其要处理个人主义与家庭主义的关系。
道德法律社会家庭主义现代性妇女自杀
缘 起
笔者曾于2013年在某村陆续从事一项田野调查,调查的目的是理解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与改革时期中国基层乡村家庭道德的转变与延续,①笔者最初的调查更多的是从记忆的角度进行分析即被访谈者如何认知改革时代的家庭道德,而基于这种认知的基础上又是如何表述社会主义建设时代的家庭道德。在调查过程中,搜集到近30年来该村的自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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