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之前的法律与政治关系及其内在困境
2016-02-12瞿郑龙
天府新论 2016年5期
瞿郑龙
现代社会之前的法律与政治关系及其内在困境
瞿郑龙
通过梳理西方社会法律与政治关系演进的历史进程,剖析其中彰显的核心义理,可以将现代社会之前法律与政治关系的演进划分为两个阶段、概括为两种模式:现代国家之前,法(律)以超越性存在作为基础,形成具有神圣性的法(律)居于政治之外、高于政治之上的外在超越性二元结构。这种结构的问题在于,具有形而上学基础的抽象法(律)存在实践软弱、自身免于批判以及沦为禁锢人类异己力量的危险。现代国家早期消解了法律的超越色彩,把世俗化的政治权力作为法律的根基,法律由此实证化、政治化,形成政治高度统摄法律的一元结构。这种结构的最大问题在于政治成为超越法律之外跃居法律之上的恣意力量。现代法治社会之前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内在缺陷,使得现代社会需要构建起符合现代社会特征的新型法政关系模式,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法律与政治的内在超越性二元结构呼之欲出。
法律政治历史演进法政关系现代国家
一、导论
(一)中国学理与西方史实。法律与政治及其关系问题,是认识和理解、反思和批判、重塑和构建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重要理论课题:法律与政治相互关联的实然状态塑造了当代中国法制的浓重政治特色,法律与政治互相勾连的应然格局提供了我们评价当代中国“政—法”模式的规范标准以及重构未来中国“法—政”模式的理想图景,法律与政治彼此关联的方式样态决定了我们实现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从事实状态到规范形态的变革方略、具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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