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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政府信息不公开规制比较

2016-02-12曹雨佳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律信息

曹雨佳

中日政府信息不公开规制比较

曹雨佳

通过比较分析法,对中日政府信息不公开的相关法律依据、不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界定、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以及针对不公开决定的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比较,总结了日本在政府信息不公开规制方面的经验,包括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地位,以“概括+列举”的方式对不公开信息范围做出了规定,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制定了信息公开审查会以及独具特色的行政复议制度等,提出要创造性地吸收和利用国内外立法和实践经验。

政府信息公开;不公开规制;中日比较

政府信息不公开,指的是政府信息中不适宜公开的部分信息内容。政府信息不公开,不意味着遵循守旧的保密传统,而是通过明确的信息不公开的相关规章制度,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实现“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因此,各国都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出了相关规定,以便在公开政府信息的同时,加强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日本与中国隔海相望,自古以来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不断,彼此碰撞、相互融合,互有差异又相互借鉴,因此,探讨中日两国在不公开政府信息规章制度方面的差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中日不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法律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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