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
2016-02-12朱玳萱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6年4期
朱玳萱
全面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
朱玳萱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在现有的权力制衡机制中,如何妥善解决监督机关的被监督问题一直是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检察机关以人民监督员实践作为突破口,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中共中央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实践中仍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深度和广度上的深化改革纳入改革项目,这就要求理论界进一步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取向、人民监督员在司法体制中的属性和规范性法律位阶等诸多根本性、指导性问题做出研判。
检察权;人民监督员;制度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加强和规范对检察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提出了“广泛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更高要求。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做出《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和《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必须回答好的三个问题:为什么还要深化?由谁主导深化?向哪里深化?对此,如果不能从法理上加以研判,势必会出现对中央相关决定执行不统一、不坚决的后果。本文作者从长期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践追踪研究的角度,不揣浅陋,提出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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