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宪之主体:人民及其代表
2016-02-12崔寒玉
天府新论 2016年1期
崔寒玉
行宪之主体:人民及其代表
崔寒玉
[摘要]有宪不行,为民不主则无以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国家。实现现代宪政要求的规范性不能仅仅诉诸于司法的协助,激进的政治实践也无法为宪法实施创造良好的前提。宪法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不能忽视人民及其代表的作用,宪法中的人民概念具有着政治性和规范性的合一,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因而,要实现宪法的真正实施,就要从人民主权入手,把握人民概念在宪法中的基本内涵及其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理解了宪法中的人民,才能树立起人民中的宪法,进而通过人民及其代表的形式来保证宪法的真正实施。
[关键词]宪法实施;人民;人民代表;人大
一、引 言
宪法实施,是民主国家法制建设的基本内涵与要求。针对宪法实施的实效性问题,学界观点纷繁。①有关宪法实施的相关论述,可参见翟国强:《中国宪法实施的双轨制》,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莫纪宏:《宪法实施状况的评价方法及其影响》,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韩大元:《宪法实施与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4期;范进学:《宪法价值共识与宪法实施》,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1期;张千帆:《宪法实施的概念与路径》,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6期;王旭:《我国宪法实施中的商谈机制:去蔽与建构》,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3期。受西方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有学者认为没有司法性的审查机制的宪法是架空的宪法,只有宪法司法化才是主要的宪法实施。②参见蔡定剑,《中国宪法的司法化路径探索》,《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