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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宪法概念

2016-02-12杨洪斌

天府新论 2016年1期

杨洪斌



两种宪法概念

杨洪斌

[摘要]宪法和法律在根本属性上的区别决定了在宪法学研究中不能简单地复制部门法研究中的实证分析方法。尤其是早期现代的背景下,宪法学研究必然不能只把目光盯在实定的宪法条文上。以学科的“科学性”相标榜,进而把宪法学研究限定为一种解释学或教义学,乃是缺乏勇气的表现。现代国家首先是一种民治政体,现代宪法首先是人民的宪法,而不是专家的宪法。近年来国内围绕宪法学研究的争议,本质上是由于对“何谓宪法”这一基本问题的分歧所致。在广义的宪法概念看来,宪法实际上是一种结构性力量,远远超出规范分析意义上狭义的宪法法。在现代共和国家,人民借助宪法同时实现控权和赋权,建立宪制。

[关键词]宪法法;宪法;分析实证主义;政治宪法

宪法的规范性问题是中国宪法学研究面临的一个根本困境。如何完成“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的转型?针对这一核心问题的不同思考和回答,也就自然形成了不同的宪法学研究进路。大体而言,目前宪法学研究中最显明的一条线索是这样的:法学研究应围绕实定法而展开;宪法也是法;中国的立宪已经完成,即“八二宪法”;因此,宪法研究应围绕“八二宪法”的文本而展开。

问题在于,由于围绕实定法规范而展开的法学研究大多依托于公民权利条款,最终必然会指向宪法案件和宪法的司法适用,但中国目前却又没有此类宪法案件,因此,学者们一方面不断呼吁设立司法审查或类司法审查制度,另一方面则开始围绕假想的宪法案件进行规范研究,聊以自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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