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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审判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

2016-02-12袁永新付保玉

天中学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案情证据

袁永新,付保玉,冯 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 郑州 450008)



论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审判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

袁永新,付保玉,冯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 郑州 450008)

摘 要:刑事审判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然后运用正确的方法进行认定。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具体分为个罪的认定、罪数的认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和无罪案件的认定,在认定过程中,要根据经验法则,综合运用科学认定法和艺术认定法,准确认定事实。

关键词: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刑事审判;证据;案情;经验法则;科学认定法;艺术认定法

刑事审判过程中的运用证据认定案情(以下简称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是指刑事审判法官根据业已查证属实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是在认证的基础上,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案件事实做出的判定[1]324。对于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而言,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是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和基础。本文拟就此问题作粗浅探讨,以期对司法实务及理论有所裨益。

一、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条件、要求和方法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条件、要求和方法,对于刑事审判法官而言,意义重大,是刑事审判法官必须搞清楚的问题。

1.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条件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前提条件是,业已查证属实的证据确实且形式上充分。认证是指审判人员在证明主体提出证据的基础上,行使审判权力,依据法律规定和知识经验,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有无证明力及其大小予以审核和确定的活动[1]321。认证是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基础,但并不是经过认证阶段的证据就必然可以用来认定案情。只有那些经过认证,确定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才能用于认定案情。同时,证据经认证,已查证属实,且形式上充分,法官才能据此初步判定所要认定的事实能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证据经过法庭质证、认证,不具有证据能力或证明力,经过认证被否定了、抛弃了,或经质证、认证,查证属实的证据单薄,就谈不上运用证据认定案情①。

2.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要求

第一,所认定的事实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这是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根本要求。运用证据认定案情中的“案情”,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既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违法阻却事由、追诉时效等规定。这里所说的具体犯罪事实,是指必然能够构成犯罪的事实,并不局限于具体罪名。如张某在深夜潜入被害人李某(幼女)室内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猥亵李某过程中,尚未发生性关系就被人发现、制止,张某的行为要么构成强奸罪(未遂),要么构成猥亵幼女罪。即使张某主观犯意存疑,也不影响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我们可以在运用证据认定案情过程中,根据经验法则,采取正确方法确定张某的犯意。

第二,所认定的事实结论具有唯一性,这是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重要要求。刑事审判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就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事实是否系被告人所为、是否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做出明确的结论,且是肯定的结论。否则,案件认证阶段结束后,检察机关就可能撤诉,法院也可以直接做出无罪判决或裁定终止审理。在案件有直接证据、不变证据的情况下,事实结论是明确的。但对于被告人不认罪,仅仅依靠间接证据定罪的案件而言,就要求:所有应予证明的案件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者发现的矛盾已经得到合理解决;依据间接证据所构成的证明体系进行逻辑推理,所得出的结论只能是唯一的,即被告人是实施某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完全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2]。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不完全排除结论是否定的,即被告人是无罪的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由“已查证属实的证据只是形式上充分”的这一前提条件所决定的。对于一些没有直接证据、不变证据,而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疑难案件,经审查,有可能得出无罪的结论。其中的关键是要正确区分合理差异和非合理差异。合理差异是指由于人们感知、记忆、表述的误差或记录不准确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得所收集的证据在某些细枝末节上并不完全吻合,因而产生可以理解的差异。非合理差异是指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存在实质性、根本性的差异,它多由证据的虚伪性所造成[2]。

第三,符合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这是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基本要求。刑事审判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过程,是一个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应当遵守思维的规律,做到概念内涵、外延明确,遵守直言判断、模态判断或者联言判断、选言判断、假言判断的条件和要求,防止判断中的错误,正确运用演绎推理、归纳规律和类比推理,同时还必须遵守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经验法则是指根据经验归纳总结得出的知识和经验,包括日常生活中的法则、自然法则以及专门科学上的法则。经验法则不是具体的事实,但在法官作出判断时,可以成为三段论推论中的大前提。在这一点上,经验法则具有类似于法规的机能[3]25。应用经验法则认定案情是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审理中的关键点和难点,其应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运用经验法则准确认定重要证据的证明力;二是无法运用直接证据直接认定案情,根据经验法则运用间接证据,采用推理的方法认定案情。

3.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方法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根据方法简繁不同,分为简单认定法和复杂认定法。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直接做出认定的方法,是简单认定法;经过推理、分析等逻辑思维活动,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的方法,是复杂认定法。根据过程形态不同,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又分为要素认定法和系统认定法。通过运用证据证明构成案件事实的各项要素来认定全案事实的方法,是要素认定法;运用证据先从整体上证明全案的基本事实,然后再认定具体构成要素的方法,是系统认定法。根据要求和侧重点不同,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再分为科学认定法和艺术认定法。科学认定法是指刑事审判法官根据查证属实证据的证明对象和证明力来合理安排、使用证据,既不能用证据去认定其不能认定的事实,也不能用有限证据去认定其不足以认定的事实。运用科学认定法,一要客观准确地把握相关证据,正确确定其证明力,减少运用证据的盲目性;二要严格按照认定规则使用证据,减少证据运用的随意性;三要思维清晰,逻辑严密,表达准确,合乎法理。艺术认定法是指刑事审判法官根据相关证据的特点和证明优势,有机组合、艺术安排使用证据,提高证据组合的证明力。运用艺术认定法,一要根据案件事实证明中的难点和要点,准确选择认定案情的切入点和途径;二要找准证据之间的联结点,扬长避短地运用证据②;三要科学处理认定顺序和证据组合方式,切实做到两个或多个证据的组合证明力大于这些证据证明力的简单相加;四要运用语言艺术,言简意赅地概括证据及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使证据运用、事实认定富有说服力,体现刑事审判的艺术性。科学认定法和艺术认定法相辅相成,二者完美结合标志着运用证据的最高境界[1]330。

二、具体个罪认定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情

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对具体个罪的认定,是指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具体是此罪还是彼罪,值得商榷。这里主要探讨的问题是如何根据经验法则正确处理证据充分与证据齐全的关系。部分刑事案件没有不变证据,而言辞证据本身或者言辞证据之间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则涉及疑罪从无的问题,如果影响部分事实的认定,则涉及重罪或者轻罪及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认定,进而影响量刑。下面结合案例探讨重罪、轻罪的认定。

例如,卢某某于2012年12月28日在广东省购买毒品后,驾车携女友文某某于次日中午赶到安徽省界首市卖出毒品。当晚因购买者认为毒品质量差要求退货,卢某某又驾车到河南省商丘市收回毒品并返还现金。第三天,公安机关在河南省扶沟县一宾馆内抓获卢某某,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859.6克、大麻酚1.3克。

关于上述事实,文某某证实,卢某某从广东驾车带一包物品到界首市交给一男子,并收受大量现金,当晚驾车到离界首市100多公里外的酒店,从另一男子处拿回该物品并把现金退给该男子;在卢某某驾驶的车辆上提取的三张收费站收费凭证证实了卢某某驾车到界首市、商丘市、扶沟县的行车路线、时间;从卢某处查获了毒品、电子秤;卢某某对贩卖毒品的事实多次予以供认,但在一审庭审中当庭翻供,称所买毒品是供自己吸食的。

根据上述事实、证据,一审法院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找到贩卖毒品的上家和下家,文某某不能证实卢某某贩卖的是毒品,卢某某当庭翻供,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刑罚。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刑罚。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合议庭之所以做出错误意见,是因为他们对“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没有把握好证据齐全和证据充分之间的关系,片面追求证据数量和种类齐全,认为证据只有达到一定数量和种类,才能认定为“确实、充分”,导致定罪错误、量刑偏轻。事实认定是在证据和事实审理者的背景与经验间交互作用的产品。本案中,运用证据认定事实,必须借助于经验法则,尤其是要运用刑事审判法官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背景知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评判。关于背景知识,毒品犯罪分子向来注意采取反侦查措施,在交易过程中基本不用真实身份,故交易的上线、下线很难找到。一旦案件进入审判环节,毒品犯罪分子多能意识到重罪、轻罪的区别,对司法机关掌握的证据也有一定了解,往往会翻供。本案中,卢某某归案后对贩毒事实多次予以供认,一审当庭翻供,但承认未被逼供、诱供,故其所作贩卖毒品的供述客观。其女友文某某证实,卢某某把一包东西从广东带过来的途中要求文某某不要打听,知道得越少越好,然后用该物品换了大笔现金,后取回该物品并返还现金。公安机关从卢某某处查获大量毒品。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断出,卢某某换取大笔现金的物品就是毒品。卢某某驾车去界首市、商丘市、沈丘县贩毒、运毒的时间、路线,是被告人供述、证人文某某证言等证据的联结点,被从卢某某车内提取的三张过路费票据所证实。综合运用科学认定法、艺术认定法,将卢某某供述、文某某证言、收费站收费凭证组合在一起,足以认定卢某某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卢某某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大,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较重刑罚,量刑适当。

由此可见,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在具体个罪认定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情,最常见的误读就是将证据充分与证据齐全等量齐观。证据齐全意味着证据充分,但证据不齐全未必是证据不充分。在证据不齐全的情况下,只有根据经验规则,并用科学认定法与艺术认定法,对事关重罪、轻罪的关键事实准确认定,才能准确认定事实,正确定罪,适当量刑。

三、罪数认定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情

部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没有目击证人,关于犯罪具体过程,主要由被告人供述,而被告人往往避重就轻,这就导致运用证据认定罪数成为疑难问题。下面结合案例探讨之。

2013年3月12日22时许,吴某某携一钢筋棍潜入其邻村被害人刘某家,与刘某厮打,将刘某摔倒后,持钢筋棍殴打刘某。刘某母亲娄某某上前阻拦,吴某某持钢筋棍殴打娄某某致其轻伤,并威逼娄某某拿出1800元钱。吴某某为灭口持菜刀猛砍刘某颈部、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关于上述事实,案发后,在吴某某衣服上、右耳廓前侧分别提取到被害人刘某的血迹,并有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然而,关于吴某某潜入刘某家中的目的,由于80多岁的被害人娄某某耳聋眼花,作证能力极其有限(这也是其不被灭口的原因),直接证据仅有吴某某供述。而吴某某是刑满释放仅2个月的累犯,对法律有一定了解。吴某某供称,他当晚想借宿于刘某家,进屋后刘某说他偷了刘3500元钱,二人发生争执、厮打。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吴某某定罪并罚。

经审查,现有证据证实,吴某某家距被害人家仅2000余米;吴某某与刘某彼此不熟悉;刘某生前曾告知亲友家里被盗3500元钱,但没有怀疑对象;周围群众知道刘某正在攒钱准备结婚;吴某某不能合理解释其夜里潜入刘某家持钢筋棍的原因。一审法院之所以认定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完全是以吴某某的供述作为依据,看似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实则是简单化处理。本案用直接证据无法客观认定关键事实,故只有通过经验法则采用推理的方法,综合运用科学认定法、艺术认定法和要素认定法、系统认定法,用间接证据准确认定吴某某潜入被害人家中的目的。吴某某与刘某某不熟悉,且没有任何不便回家的理由,不可能借宿离其家不远的刘某家;刘某生前没有怀疑吴某某盗窃刘3500元钱,不可能见到吴某某就说吴偷了其3500元钱,并因此与吴某某争执、厮打;周围群众知道刘某家中有现金,吴某某无正当理由,深夜持钢筋棍潜入被害人家殴打刘某、娄某某,以暴力手段劫取1800元现金。综合上述事实、证据,本案应否定吴某某所供有关入室目的的内容,组合相关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等间接证据,足以认定吴某某入室的目的就是抢劫。故本案定一罪,即抢劫罪更为准确。另外,本案运用证据认定一罪,无论是证据组合运用,还是案情表述以及法律适用,均简洁、精炼,体现出刑事审判工作的艺术性。

吴某某抢劫案中,由于吴某某有故意杀害被害人刘某的恶劣情节,认定其两罪还是一罪,对其量刑没有影响。假设吴某某只是把刘某打成轻伤,那么本案中罪数的认定对量刑就会产生质的不同:如果认定抢劫一罪,则是入户抢劫,量刑是十年以上徒刑;如果认定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则是十年以下徒刑。又假设吴某某没有劫取到财物,致二人轻伤,归案后否认抢劫犯意,认定为不同的罪名或者罪数,也会对量刑产生很大影响:如果运用证据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则只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如果认定为抢劫犯罪,则量刑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如果认定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犯罪、抢劫犯罪,则量刑又会不一样。因此,在罪数认定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根据经验法则,综合运用科学认定法、艺术认定法和要素认定法、系统认定法,慎重认定,才能准确认定事实,正确定罪,准确量刑,做到不枉不纵。

四、量刑情节认定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情

所有刑事案件的审理最终都会落实到量刑上来,而在部分疑难案件中,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有关量刑情节的事实,值得探讨。

案例:王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多年并育有三女,二人发生矛盾后,张某某离开王某某,引发王某某不满。2011年8月8日晚,王某某携长刀、匕首在河南省内乡县附近拦住张某某及其男友马某某,持长刀砍死马某某后,又朝张某某头部、面部、四肢等处连砍数刀,致张某某重伤。

根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某死刑。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案发前因,王某某辩称,其和张某某在南京打工期间自由恋爱、结婚,后因其身体残疾,好赌博,不务正业,挣不来钱,且时常殴打张某某,致张某某回到内乡县老家后不愿意和王某某继续生活,引发该案。张某某陈述,其 16岁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时与王某某弟弟王某飞恋爱、同居,然后被王某飞骗到安徽被迫嫁给王某某,王某某不务正业,且坚持让其生男孩,经常实施家暴,其不堪忍受而离开。张某某陈述与其父张某证言相互印证。二审合议庭评议后,一致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如何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同居的原因,关键在于如何根据经验法则对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两份内容截然相反的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和比较。多份言辞证据证实:16岁的张某某外出打工,头两个月时常与家人联系,后多年杳无音信;2003年前后,内乡县人多去广东省打工,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张某某亲友中有人去南京打工;张某某外貌姣好,而王某某是瘸子,比张某某大7岁,家境贫寒,无体面职业,且好逸恶劳。二审合议庭根据经验法则认为,2003年,张某某一般会去广东省务工,即使其在南京务工,不可能短期内通过自由恋爱与王某某同居,其若是自由恋爱自愿与王某某结合,不可能多年不与家人联系,且王某某的陈述有其父的证言相佐证,故张某某陈述是客观的,其证明力远大于王某某的供述。后经过半年多的努力,证据补证情况证实了合议庭的判断。

在量刑情节认定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难点,主要是如何根据经验法则对证据证明力进行准确判断。案发后,被告人一方在基本案情无法否定的情况下,往往会在事关量刑的重要情节上混淆黑白,甚至组织证据编造谎言。有时也不排除被害人一方混淆是非以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可能性。不论哪种情况,相关证据都会形成对立的局面。只有通过经验法则采用推理的方法,并结合科学认定法、艺术认定法和要素认定法、系统认定法,运用间接证据准确认定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才能准确查明事实。

五、无罪案件认定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情

刑事审判过程中的无罪案件,从证据方面讲,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查证属实的证据不确实或者明显达不到充分的地步,包括认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欠缺。这样的案件不应当进入运用证据认定案情阶段,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程序,要么由检察院撤诉,要么由法院宣判无罪,一般情况下构不成疑难复杂案件。另一种是证据形式上充分,但实质上不充分。这里主要讨论后一种形式。

(一) 证据链实质上未闭合

“闭合”单从字义上理解,即是事物发展阶段性的结束,所反映的是相应数量、同等质量的收集、组合而形成的封闭式、无断裂痕迹、完整环节的程度上的表示概念[4]。全案证据链实质上未闭合,在无罪案件中主要体现为,重要物品或证实关键事实的证据缺失,不符合经验法则。

如河南省赵作海案,赵作海多次供认犯罪事实,且从抛尸井内打捞出赵作海家的编织袋。但是,赵作海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间存在非合理差异,如未找到头颅,赵作海始终不能供述出被害人头颅去向;除供述外,无证据证实该尸体是被害人赵振裳。对于重要物品或证实关键事实的证据存在问题的疑难复杂案件,必须从全案证据链的闭合性角度做好证据补强、补证工作。针对该案,一是要么找到被害人头颅,要么有证据证实找不到的合理性;二是确定被害人是否是赵作海所供的赵振裳,假设确系赵作海杀人,当时根据赵作海的供述找到了被害人的头颅,或者现有证据能够合理解释头颅失踪的事实,同时经DNA鉴定,确定被害人就是赵振裳,那么,现有证据证实赵作海故意杀人的事实就具有高度盖然性,证据链就达到了实质意义上的闭合,原判就是正确的。事实上,赵作海不是凶手,他不知道被害人头颅的去向,所以当年被害人头颅的问题确实无法解决,但法院至少可以通过DNA鉴定对被害人身份问题进行证据补强,从而确定被害人不是赵振裳,错案就不会发生。

因此,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必须根据经验法则,准确判断出证据间的非合理差异,做好证据链闭合性的补强、补证工作,准确认定无罪案件,做到不枉。如果案件确系被告人所为,通过补强、补证,全案证据链得以闭合,则能解决争议,准确定罪量刑,从而做到不纵。

(二) 证据联结点遗漏

证据和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需要以一定的方式联结,这个联结的方式我们称之为联结点[2]。一些疑难案件,证实犯罪构成中部分要件事实证据单薄,且该证据间由于联结点的遗漏而不能相互印证。在这种情况下,针对遗漏的联结点作证据补证、补强工作至关重要。下面结合案例对此加以探讨。

1992年,南阳市某企业负责人为唐某,经理为宋某,业务员为周某。宋、周以企业名义贷款 40万元,唐在贷款手续上签字。宋用该笔贷款偿还其个人欠款29万余元。后企业被撤销,宋未将所挪用款项偿还。1995年法院判决该企业开办单位偿还40万元借款及相关费用。一审法院认定唐某犯玩忽职守罪。再审法院调查后认为,唐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宣告无罪。

原判之所以错误,是运用证据认定案情出现了问题。当时证据证实,唐某系南阳市某局工作人员,工商登记记载,唐某系企业负责人;唐某在办理贷款手续时签了字,该笔贷款致使南阳市某局赔偿40多万元。从形式上看,证实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证据是充分的。但当时普遍存在着个体工商户通过挂靠方式持有集体营业执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均规定,经济组织的经济性质(包括所有制性质和分配形式)与实际不符的,应当根据查明的情况,按其实际的经济性质依法处理。原审法院认定该企业性质和唐某在其中的作用的证据仅是工商登记这一孤证,而遗漏了工商登记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的联结点,即唐某是否是该局委派到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应当根据联结点的遗漏情况进行证据补证、补强,一是对南阳市该局的账目、文件及企业的账目等书证进行细致审查,二是就所有制性质和分配形式详细询问被告人、证人。再审通过以上工作查明:该企业成立时仅以该局的名义注册登记,该局未投入资本,未派人参与经营,未收取管理费。该企业工商登记时唐某虽为负责人,但实际上是周、宋个体企业。因此,再审宣告唐无罪。

对证据联结点遗漏的审查,主要依据经验法则和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孤证不能定案,并不是说所有事实必须有二份以上证据才能认定,而是指孤证的运用必须慎之又慎,尽力做好证据补强工作。针对证据联结点的遗漏做好补强工作后,要么能够及时确定为错案,要么办成铁案。

(三) 违法阻却事由

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成立犯罪,但是有时候,即便行为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但也不成立犯罪。这种妨害成立犯罪的事由就是排除犯罪性的事由[5]68。我国学界通常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是无罪案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在运用证据认定案情过程中,要注意可能涉及违法阻却事由的证据。下面结合案例进行探讨。

被告人李某某在法院等候开庭期间,与素有积怨的梁某某及梁某亲属郭某某等人相遇,梁某某等人对李某某追逐谩骂,经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后,又尾随李某某至一楼并继续谩骂、厮打。李躲避至楼上,梁某某等人又追至楼上对其围堵谩骂,双方发生厮打,李某某抓起不锈钢垃圾桶将梁砸倒,致梁轻伤。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认定李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判决李某某无罪。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两种违法阻却事由。但除此之外,事实上还存在其他公认的违法阻却事由,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推定的承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6]191。在运用证据认定案情过程中,既要注意涉及有罪、罪重的证据,也不能放过涉及无罪、罪轻的证据,尤其是违法阻却事由。刑事审判实践中,紧急避险的情形很少,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违法阻却事由相对容易认定,最常见的也是最难把握的是被害人过错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对此,应当根据经验法则,综合运用科学认定法与艺术认定法,准确认定案情。如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诉机关将李某某的反抗行为视为互殴,把梁某某等人谩骂、追逐、厮打认定为被害人有过错,故指控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而多名中立目击证人证实,梁某某一方对李某某谩骂、追逐、厮打,李某某躲避、偶尔反抗。伤情鉴定意见证实,李某某头部、右前臂、左前臂、左胸肋部、右骰中部、颈前及双臂共16处伤痕,构成轻微伤;梁某某外伤仅左、右臂各有一块皮下出血,其外伤性鼓膜穿孔(左)构成轻伤。李某某供述,其为制止对方伤害行为,仅用垃圾桶打击了梁某某胳膊,然后用垃圾桶砸地面以威胁对方不要继续殴打自己,所供与中立目击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梁某某一方称李某某对其谩骂、主动攻击,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根据科学认定法可以认定,李某某供述和中立证人证言是客观的,梁某某一方的言辞证据不客观。运用艺术认定法,将李某某供述、中立证人证言、两份伤情鉴定意见组合起来,可以认定李某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综上,在疑难复杂案件中,违法阻却事由能否认定,首先要根据经验法则,运用科学认定法确定相关证据的证明力,然后要准确选择认定案情的切入点和途径,找准证据之间的联结点,有机组合相关证据,准确认定事实。

注释:

① 所谓证据锁链的闭合性是指全案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得出唯一的结论,完全排除了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在证据形态上呈现闭合的特征。参见周平《刑事证据闭合性新探》(《现代法学》1994年第5期)。

② 联结点是指相互印证的证据之间的联系方式。参见张少林《刑事印证初论》(《人民检察》2007年第7期)。

参考文献:

[1]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张少林.刑事印证初论[J].人民检察,2007(7).

[3]伊芙琳.T.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M].张其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4]周平.刑事证据闭合性新探[J].现代法学,1994(5).

[5][日]大谷实.刑法总论[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6]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 叶厚隽〕

中图分类号:D925.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5261(2016)02-0012-06

收稿日期:2015-11-02

作者简介:袁永新(1965―),男,河南濮阳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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