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权《意见》之评析
2016-02-12李静,宋佳
天津法学 2016年1期
李 静,宋 佳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300134)
撤销监护权《意见》之评析
李静,宋佳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摘要:当今我国社会频频发生亲生父母虐待子女的事件,关于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意见》因此应运而生。该《意见》从多个角度完善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首先,确定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从正面规定儿童权利的优先保护。其次,明确了监督和干预主体,规定了四部门职责以及民政部的兜底责任;但因此国家也赋予了其干预家庭内部事务的权利,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私权利,冲破“家族法”的禁锢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一大进步。同时细化了虐待标准,是介入家庭后的公权力向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的家长权发起的挑战。最后,《意见》也完善了司法程序并增设儿童保障体系,进一步使撤销监护权成为可能,帮助儿童从虐待他们的父母手里挣脱出来。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虐待
宋佳,女,天津商业大学2013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比较法律文化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2015年1月1日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尽管意见的法律效力地位并不高,但该《意见》使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内部、撤销监护人监护权在实践上成为可能,同时也使被称为“僵尸条款”的我国既有法律中有关撤销监护权的规定“复活”。《今日说法》对此意见的颁布给予高度关注,于2015年3月8日两会特别报道系列《孩子,你别怕》一期中向我们讲述了意见实施前,小龙被其亲生母亲虐待,政府和司法部门如何解救小龙及在此过程中受到的重重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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