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障碍及对策
2016-02-12谢泽夫
天津法学 2016年1期
谢泽夫,陆 红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5)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障碍及对策
谢泽夫,陆红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0095)
摘要:为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与国有土地同价同权,实现农村土地交易无缝对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市场。然而在实践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性质和流转缺乏法律制度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布不均;入市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间存在利益冲突,存在侵吞农村集体组织土地利益问题。通过司法解释完善土地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组织议价权;对可流转土地发放交易许可证,对属性界定含糊的土地性质重新划分等级定性;用行政许可方式对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进行授权;引入企业化模式,创新入市流转收益分配法律制度。
关键词: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同价同权;法律保障
陆红,女,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为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2015年初国务院选取33个县区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试点地区具广泛性、代表性和土地确权水平较高等特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如何突破当前法律条文限制,突破挑战和阻力,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如何保障农民与农村集体的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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