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保护责任
2016-02-12吕凯,李婷
天津法学 2016年1期
吕 凯,李 婷
(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2)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保护责任
吕凯,李婷
(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2)
摘要: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进一步发展,P2P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从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到韩寒、王蒙等百位作家联名状告百度文库侵权案、快播案,可以看出网络环境下对于著作权的侵犯往往比以传统方式对著作权的侵犯所带给著作权人的损失更加严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保护中处于更加核心的地位。因此,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增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保护责任对于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保护著作权人著作权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原则;著作权保护
李婷,女,天津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一、问题的由来
根据2015年7月2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5年6月末,我国的网民数量达到6.68亿,手机网民数量则达到5.94亿,中国网站数量达357万个。一方面,互联网、与网络技术的功能愈发强大,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娱乐休闲、人际交往、工作学习等活动,获取海量的文图、音频、视频等信息。互联网应用特别是信息获取类应用和前沿技术融合发展,为网络用户提供更加个性化,体验良好的网络服务。而另一方面,在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乱象丛生,诸如在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平台转发文章、图片,造成作者的著作权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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