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村改造与征地关系探析
2016-02-12张云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10032
探求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律
张云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032)
旧村改造与征地关系探析
张云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10032)
我国基本土地管理制度构建了“征地开发”模式,“三旧”改造政策则构建了“旧村改造”模式。二者应该是相互平行的关系。而现阶段,二者关系尚不清晰,“剪不断,理还乱”,造成了司法救济、实务操作、理论研究诸多实际困惑和混乱。旧村改造与征地关系的症结在于旧村改造集体土地转性还必须依赖征收路径。鉴于此,建议切分并重构村改造与征地的关系,对集体土地转性的法律依据进行梳理和调整,促进多种方式、多种路径的土地转性,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旧村改造;征地;土地转性
我国土地二元所有、集体土地权能受限、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集体土地通过征收转为国有性质等基本土地管理制度构建了“征地开发”模式。就集体土地而言,“三旧”改造政策[1]构建的是“旧村改造”模式。
在广东省,这两种模式一直共存并用,推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城乡统筹发展,但也存在着一定问题。对旧村改造和征地关系进行探索、分析、研究和厘清,对进一步研究广东的土地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一、旧村改造与征地关系现行问题解析
旧村改造与征地关系二者之间应该是相互平行的关系。然而,现阶段,二者关系尚不清晰,可谓“剪不断、理还乱”。
(一)旧村改造仍然被纳入征地范畴,被定位于传统征地的补充、创新、丰富和发展。……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