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在立案登记制下受理国家赔偿案件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016-02-12尹楠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广东广州510655
探求 2016年5期
尹楠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广东 广州 510655)
广东省高院在立案登记制下受理国家赔偿案件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尹楠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广东广州510655)
自2015年5月1日实施新的立案登记制度以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收的国家赔偿案件数量上升,立案案由呈现多样化,通过邮寄方式直接向赔偿办提出国家赔偿申诉的信件数量快速增长,国家赔偿案件面临的涉诉信访压力大增,表明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对广东省国家赔偿案件产生了一定影响。在审判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应对这种新形势,值得思考。为此,本文从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省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现状入手,分析这一现状产生的原因,再从两种案件受理制考虑,在立法、实践层面,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国家赔偿;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赔偿申诉
为解决因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而造成的立案难问题,保障公民诉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如下改革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1]根据上述文件要求,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立案若干规定》)。这一系列举措,使“立案登记制”最终落到了法律层面。这一转变,获得了媒体和群众的欢呼,也在法律层面奠定了立案问题的制度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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