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审判参与度构建的民主逻辑
2016-02-12吴如巧李震
探求 2016年5期
吴如巧 李震
(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5;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 401147)
人民陪审员审判参与度构建的民主逻辑
吴如巧1李震2
(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401147)
不同国家因历史传统、文化特色不同而实行的陪审制度在形式上和发展水平上有所不同,但非职业法官审判参与度的背后逻辑主要还是基于市场经济的民主发展水平和民主表现形式。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审判参与度的构建应回归民主本质,让其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进行判断与表决;对于法律适用等其他问题,人民陪审员则主要起到民主参与与监督的作用。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审判参与度的过渡性构建应兼顾不同地域法院及不同审级法院所面对的现实差异。
人民陪审员;审判参与度;民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审判为中心”推进诉讼制度改革[1],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我国诉讼制度贯彻“群众路线”和“人民司法”等政治民主思想的重要体现。中央深改组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均凸显了本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特定逻辑: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经济的良好发展,带动了当今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的其他方面民主思想和实践的快速和全方面的深度变化,而作为重要司法制度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只有准确而全面地反映其本身最核心的民主价值并及时因应和适应这种变化,才能实现当下的公正,并达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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