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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与供述义务的取舍——兼论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2016-02-12李天昊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2期

李天昊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北京100091)



沉默权与供述义务的取舍——兼论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李天昊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北京100091)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和供述义务无法兼容。在理论上,沉默权和供述义务存在宗教与道德、人权与秩序之争,这是宽容、担当、自由、秩序等价值的争论,很难就此对两者做出取舍。在司法实践中,沉默权与供述义务之争围绕平衡诉讼结构、提高诉讼效率、防范刑讯逼供和侦查职业犯罪四方面展开,就此可确定权衡两者的平衡点,即侦查阶段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审理阶段要求被告人履行供述义务。我国的司法实践与这一取舍完全一致。

[关键词]沉默权;供述义务;取舍;刑事司法实践

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和供述义务的取舍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在面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询问时,当事人有权保持沉默还是有义务如实供述是不能兼容的,两者只能且必须取其一。沉默权有一定的合理性,供述义务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关于沉默权和供述义务的争论,实际上是在讨论两者的相对合理性,即谁更合理,或谁更不合理。如果选取沉默权,应以法律的形式对沉默权做出确认,当被追诉者保持沉默时不承担任何不利后果;如果选取供述义务,应以法律的形式对供述义务做出确认,被追诉者保持沉默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一、沉默权与供述义务的理论之争

对沉默权与供述义务进行科学取舍,应综合分析两者的理论依据,厘清理论争议的焦点,比较哪种理论的合理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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