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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对接机制研究

2016-02-12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中国司法 2016年4期
关键词:康复

罗 旭(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万长智(湖南省戒毒管理局)

陈 卓(湖南省新开铺强制隔离戒毒所)



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对接机制研究

罗 旭(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万长智(湖南省戒毒管理局)

陈 卓(湖南省新开铺强制隔离戒毒所)

《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适用条件和实施程序,但对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之间的对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为了将立法精神和法律制度转化为戒毒实践中的行为规则,形成更具现实意义的戒毒工作体系,降低司法成本,提升戒治效果,近年来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以“大戒毒大矫治”的视野,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探索建立和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之间的对接机制,形成链条式、综合性、社会化的戒毒工作体系,确保戒毒人员不脱管、不脱治,增强了教育矫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力地提升了戒治实效。

一、建立和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对接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的流转对接

一是探索社会适应性训练。国务院《戒毒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127号部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康复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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