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供需机制的思考*
2016-05-18湖南省司法厅课题组
中国司法 2016年4期
湖南省司法厅课题组
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供需机制的思考
*
湖南省司法厅课题组
注:本文系司法部“2015年度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研究规划课题”(编号:15GH038)的研究成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版。”的部署以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呈燎原之势迅速发展。服务与接受服务是一对孪生体,即供需双方无疑是构成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两大支柱。因而从供需机制入手进行理论探讨和实际构建,对于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具有根本性的意义,相当必要、极为重要。
一、内在逻辑
通常认为,公共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②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5号)。”;也有人认为,其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分支即基本公共法律服务③俞世裕:《全面推进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践探索》,《中国司法》,2015年第4期。。严格而言,公共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是两个概念,基本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的一部分,是公共服务最基础、最核心的服务。不论是公共法律服务还是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本文都从逻辑原点开始探讨,因为这可为问题本身提供合法性证明,是根本问题中的根本,并构成探索的理论起点。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现这一原则,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予以制度性保障,这其中内在包含全范围意义上的法律服务需求与提供。……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