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的国内外差异
2016-02-12朱梓明
质量与标准化 2016年12期
关键词:产品
文/朱梓明
【质量沙龙 第35期】
打假的国内外差异
文/朱梓明
今年5月1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等工作,要求强化监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严打假冒伪劣,防止劣币驱逐良币。随后几天,媒体先后报道的国际反假联盟(IACC)宣布阿里退出反假联盟、阿里联手LV打假迪拜仓库搜出6万假包等新闻,让打假再次成为热门话题,也再次引发了笔者对用重典打假的思考。
一、打假用重典的一般做法
通过经济上的重罚和刑罚的并用,严惩与假冒伪劣产品相关的违法行为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只有严惩违法行为,加大违法成本,才能让大部分制假售假者望而却步。
如何做到严惩,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一是法网要广密,做到不留余角和盲区;二是程序的设定有利于发现违法行为;三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要严厉到与其造成的危害相适应。
二、我国现有的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规定存在的差异
1.在法网的广度上
我国仅惩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未将购买假冒产品的纳入打击范围。英国不仅对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进行惩处,还对买假行为进行处罚。根据英国的规定,旅客抵达英国入关时,有需要申报的物品应走“有申报物品”通道,如果申报的物品中存在假货,将被销毁;而如果旅客选择了走“无申报物品”通道,又被发现携带了假冒产品,不仅该物品会被销毁,旅客还可能被罚款,甚至被起诉。爱尔兰则旗帜鲜明地对从非法渠道购买的假冒伪劣产品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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