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改革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2016-02-12包献荣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1期
包献荣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员额制改革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包献荣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员额制改革作为第三次司法改革的重点,从上海等地的试点经验来看,可谓历经艰辛。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方向固然正确,但从具体操作层面来看,进入员额制的条件和程序不可避免地带有行政性和地方特色。即便如此,改革的冲击依然不小,它迫使法官、检察官提高业务素质,专注于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在员额制改革后期,司法执业人员人事体系的开放和严密的责任追究制度,更有助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确立,确保“让审理者裁判”成为现实。
关键词:员额制;刑事司法;审判中心主义
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成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1]。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进行了三次司法改革[2],其中第三次司法改革更加强调实现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为依据,大刀阔斧地开启了司法改革的全新历程。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司法人员精英化是本次司法改革的三大任务。作为司法人员精英化具体实现手段的司法员额制,是本次司法改革必须直面的最大难题。
一、员额制改革状况概述——以上海市试点改革为例
(一)员额制改革的背景
所谓员额制是指司法人员定额化,即确定一定比例的法官、检察官从事业务工作,数额一经确定原则上不退休无递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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