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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行政机关法定义务的边界

2016-02-11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法律评论 2016年4期
关键词:信息

周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学者点评】

准确界定行政机关法定义务的边界

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的制定,改变了行政机关过去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的习惯做法,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申请人的权利、行政机关的义务,并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供救济保障。《条例》实施以来,政务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得到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加强了党和政府与群众的联系。

同时,《条例》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少数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现象。一些人为实现其他目的大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迫使行政机关出现程序瑕疵;一些人对不同行政机关反复提出不属于《条例》规定范围的公开申请,纠缠不休,以实现不相关诉求;一些人以诉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威慑,迫使行政机关满足其不合理要求;一些人先向行政机关大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然后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不答复以程序违法、实体违法或者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将诉求转入司法程序。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时间不长,《条例》的相关规定过于简略,遇到少数人滥用申请权,很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经验不足,穷于应付,耗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并使申请权滥用成为《条例》实施中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这样,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边界,对于边界之内的申请依法提供救济保障,对于边界之外的申请避免浪费行政与司法资源,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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