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制度的公法借鉴
2016-02-1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律评论 2016年4期
姚 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者点评】
私法制度的公法借鉴
姚 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和许多其他的行政诉讼纠纷一样,(2013)行提字第7号判决(以下简称本案)所涉案情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民法,甚至,如果换一个角度去观察,本案的争议焦点很容易被吸引到民法上去,比如其最为引人注目之处在于,是否“需要”或者“能否”借助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来完成法律适用的前提判断以及论理基础。当然,这样做表面上是厘定不当得利制度的公法、私法的适用空间,其背后真正关涉的则是裁判者的价值判断与立场选择。对于一个几无瑕疵的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因案涉质权人的出现及其主张的民事权利而撤销行政行为?对此,追求实质正义的理念毫无疑问应当被秉承,即应当承认在事实上质权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已经受到侵犯,应当予以恢复,而鉴于现行行政立法面对此种情形的规则缺漏,借鉴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以定分止争、平衡行政主体与案涉质权人的利益遂成为可能。正因为如此,在我看来,本案能否运用民法的理论于行政诉讼中,除了需要考虑这两个部门法表征于本案的基本法理是否契合以及能否在法解释学上做到一以贯之;更为重要的是考量在案涉情境中,民法理论是否可以凭借法律的功能效用完成对行政法案件的破解。其实,案涉情形的困境在于平衡质权人的利益与行政行为在裁判中的地位,我们最为期待的结局即是运用法律的调和手段,在承认并维护合法行政行为的同时,还能够对质权人的合法、合理利益予以肯认和保护。……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