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消防立法的思考及建议
——以现行《消防法》为研究对象
2016-02-11李福秋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6年12期
李福秋
(大连市消防支队,辽宁 大连 116033)
●消防执法
对我国消防立法的思考及建议
——以现行《消防法》为研究对象
李福秋
(大连市消防支队,辽宁 大连 116033)
目前《消防法》正在进行新一轮修订工作,笔者结合过去两年在推进《大连市消防条例》地方立法工作和自身消防工作的实际对我国消防立法工作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认为应该从明确管辖范围及具体对象,根据风险大小明确规定主体义务,大力加强社会化消防工作以及建立以火灾保险为基础辅以构建火灾损害归责原则的体系化法律保障体系,引导市场主体自主提高消防安全水平,并对当前实务中几个难题提出修改建议。
消防工作;社会化;主体义务;立法建议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简称《消防法》)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经过2009年修订后,极大的推动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发展,也推进了我国以《消防法》为中心的消防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建设。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问题、新技术的出现使得包括消防法律在内的法律体系与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矛盾逐渐凸显,亟须适时启动立法修订工作。目前,公安部正在推进对《消防法》的新一轮修订工作,笔者结合过去两年在推进《大连市消防条例》地方立法工作和自身的消防工作实际对我国消防立法工作进行思考并提出修订建议。
一、关于明确调整范围及对象
按照我国的立法习惯,一般的法律在总则部分会对本部法律的调整对象进行明确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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