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路径选择
2016-02-11孙久义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6期
孙久义
(中共慈溪市委党校,浙江慈溪315300)
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路径选择
孙久义
(中共慈溪市委党校,浙江慈溪315300)
合法性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学概念,存在着规范主义和经验主义两种解释维度。执政合法性来源主要有意识形态合法性、领袖魅力合法性、绩效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四种理想类型。中共执政合法性经历了从“意识形态和个人魅力为主”到“执政绩效为主”再到“法理合法性为主”的历史演变。当前,中共在意识形态、执政绩效和公平正义等方面都面临执政合法性挑战。当从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中国特色话语体系、民本绩效合法性、全面依法治国以及道德合法性建设等角度夯实执政合法性。
执政合法性;意识形态;执政绩效;法理型;核心价值体系和话语体系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执政能力和执政合法性建设。早在1947年毛泽东就回答了跳出“兴亡周期律”的办法,那就是实行民主,让人民监督政府。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更加自觉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2008年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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