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满不宜变更为监视居住之理
2016-02-11李雅
中国检察官 2016年3期
●李雅/文
取保候审期满不宜变更为监视居住之理
●李雅*/文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均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减少超期羁押的一种人性化制度。刑事诉讼法对两种强制措施作了分离,对两者相互间变更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对此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交替使用两种不同强制措施尽可能长地控制犯罪嫌疑人的现象,特别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案件事实证据未发生变化,因无法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而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监视居住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述做法不妥。理由是:(1)违反了当前法治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之中。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内事实证据无任何进展的,因取保候审期满,而将其又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显然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2)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设置强制措施的目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完全剥离,对两者的适用条件分条单列、严格区分,从强制措施体系来看,类似于刑罚由轻到重的梯级结构,强制措施也由轻到重,形成一种强制力度依次递增的梯级结构。因此,事实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原强制措施期限届满而由较低强制措施变更为较高强制措施,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措施的设置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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