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查逮捕阶段音像类证据的检察监督
2016-11-28杨雪
中国检察官 2016年3期
●杨雪/文
论审查逮捕阶段音像类证据的检察监督
●杨雪*/文
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等音像类证据对加强侦查监督、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受到相关法律和制度设计不足以及音像类证据定性争议等制约,导致其作用发挥仍然有限。本文结合侦查监督工作实际,从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对其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音像类证据监督必要性侦查监督沟通机制
在审查逮捕阶段,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的调取、审查对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查明相关案件事实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一方面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再现事实的功能,准确认定案件真相;另一方面视也可以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避免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一、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
(一)视听资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视听资料是刑事证据的一种,不但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还可以通过对比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在司法实践当中,最为常见的视听资料即案发现场的录音录像,如由监控录像、手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拍摄的视频。
(二)同步录音录像
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未有明确规定,但首先不能等同于视听资料,两者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异(参见下表1)。
其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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