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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行于社会防卫和亲权福祉之间——附条件不起诉的实然性质及应然完善

2016-02-11征汉年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6年1期

征汉年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



穿行于社会防卫和亲权福祉之间
——附条件不起诉的实然性质及应然完善

征汉年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关键词]立法性质;防卫社会;亲权福祉;适用问题;应然完善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性质是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人再犯罪,即为了防卫社会。因此,人身危险性的考量理应成为解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诸多适用问题的基点。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应以人身危险性的有无与大小为标准进行考察;当事人双方是否达成刑事和解不应做为适用的前提;而具有监管条件则应做为适用的前提条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然发展趋势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亲权福祉,应结合适用结构与监督结构,对其予以具体贯彻。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该说,这虽然在规范层面上对各地的试点实践做了总结和固定,但围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争议却并未就此结束,例如,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界限究竟应如何区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否合理?等等。这些适用过程中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性质的考察,换言之,这些问题要想获得一个内部理念一致的解决方式,就必须符合其立法的性质。虽然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中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即“为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性质却并不能因此而简单地理解为国家亲权福祉,而是更倾向于拓展保安处分的程序法路径,即立足于防卫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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