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机制与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
2016-02-11万雅琴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6年1期
郑 坤 万雅琴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旅游与管理系,湖北十堰 442000)
生态补偿机制与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
郑坤万雅琴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旅游与管理系,湖北十堰442000)
[关键词]生态补偿;扶贫开发;资金来源;实施机制;利益诉求
[摘要]生态补偿机制与扶贫开发政策,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显著区别。二者必须协同配合,才能实现生态功能区和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和跨越式发展。协调二者关系的具体途径是:协同配合,求同存异;资金来源及使用要泾渭分明,互不挤占;实施机制方面,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针对利益诉求差异,要鼓励公众参与,形成发展合力。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出,在贫困地区继续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防护林体系建设和石漠化、荒漠化治理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并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力度。重视贫困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随着我国扶贫开发工作进入攻坚阶段,扶贫开发要开拓新的途径和渠道,流域生态补偿与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生态补偿与扶贫开发的联系
1.受益主体的重合性
生态补偿以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作为最终的受偿对象,但在具体的补偿过程中,则由生态功能区的地方政府和居民作为实际的受偿主体,扶贫开发以“在扶贫标准以下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为对象。由于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大多同时也是贫困地区,所以二者的受益主体在范围上有相当的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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