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同步化
2016-02-11吴一帆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2期
吴一帆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略论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同步化
吴一帆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近年来,减刑、假释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许多司法腐败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检察监督还存在考察阶段监督于法无据、提请阶段监督执行不佳、审理阶段监督功能式微、执行阶段监督思想僵化等问题。唯有将改革贯彻到减刑、假释的每一阶段,实现检察监督的同步化,方能进一步发挥检察监督的功能。
关键词: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同步化
近年来,减刑、假释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许多司法腐败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4年以来,我国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以下简称《办案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加强前所未有,但仍无法解决考察阶段监督于法无据、提请阶段监督执行不佳、审理阶段监督功能式微、执行阶段监督思想僵化等问题。笔者将减刑、假释程序从纵向上分为考察、提请、审理、执行四个阶段,就每一阶段的检察监督规定分别加以评析并提出改革建议,力求实现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同步化。
一、《办案规定》对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革新
1.增加了调查核实权及提请监督权。《办案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建议提请权等多项权利。《办案规定》第六条规定了六类应当调查核实的情形,其中第一款规定,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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