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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的陷阱证据

2016-02-11付子豪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2期

付子豪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00)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陷阱证据

付子豪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00)

摘要:在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领域,陷阱证据并未被立法者采纳。陷阱证据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建立相关规范,平衡法律冲突,赋予取证人以合法的救济手段,使当事人合理合法地使用这一制度。

关键词:陷阱证据;民事诉讼;合理性;合法性

在中国有关陷阱证据的案件中,备受实务界和理论界关注的是北大方正公司诉北京高术科技公司一案。本案中,北大方正集团认为北京高术科技公司通过侵权方式复制、发行了方正公司享有的字库、RIP等软件。于是方正公司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令其下属假装成一般顾客与北京高术科技公司进行交易,以此取得了相关证据,并将该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采信了北大方正公司的证据,并支持了其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则认为,陷阱取证并不可取。二审法院的审判长程永顺认为方正公司的取证方式不合理。他认为方正公司可以请求法院代为取证,或者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一起取证,而非自己通过陷阱取证手段获得相关证据。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中心主任毕玉谦教授则认为:“在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不能提前介入;法院又处在中立地位,也不能以消费者的身份去购买软件以获取证据,否则就是角色上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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