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法院合议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02-11高宇涵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2期
田 源,高宇涵
(1.中国政法大学“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100088;2.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山东定陶274100)
我国基层法院合议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田源1,高宇涵2
(1.中国政法大学“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100088;2.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山东定陶274100)
摘要:合议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但由于受司法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合议制在基层审判实践中存在“形合实独”“合而不议”等诸多问题,司法功效没能得到有效发挥。完善基层法院合议制,促进合议制的优化和审判质效的全面提升,必须规范法院内部管理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改革案件承办人制度,健全合议庭评议案件的程序机制。
关键词:合议制;“形合实独”;承办人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
合议制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是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延伸,它满足了社会公众及诉讼当事人对司法认知及判断的一般要求,亦有利于避免审判组织运行中出现的人为武断和智虑上的缺失[1]。然而受到司法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合议制一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将“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以及“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定为当前法院改革的重点。找到我国基层法院合议制运行中存在的弊病,探求进一步发挥合议制功能的现实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笔者从S省D县法院2013年至2015年审结的民事审判案件中随机抽取了325件作为研究样本,通过系统化地梳理与分析,从中找出了合议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阻滞因素,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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