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IIPPOO制度刍议
2016-02-11丁垚,李恒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2期
丁 垚,李 恒
(河南大学 经济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中美IIPPOO制度刍议
丁垚,李恒
(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要:中美IPO制度的主要差异在于核准制与注册制上。核准制与注册制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模式,分别在中美两国的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在进行注册制改革过程中,要推行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健全信息披露和违规打击制度,发挥中介机构的审核作用,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IPO制度。
关键词:中美;IPO制度;差异;对策
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进行公开出售的市场行为。IPO在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承销商一级市场业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不仅关系着投资者、承销商、发行人的切身利益,还影响着资源配置的效率。美国是实行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典型代表,而中国实行政府主导的核准制。在不少具体问题和细节上,中美两国都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将着重分析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差异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IPO核准制与注册制
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企业真实发展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只有符合条件且通过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发行证券。
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证券前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文件进行上报和备案,证券监管机构仅对企业的申报文件做形式上的审核,而不对发行人及其准备发行的证券进行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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