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国准用益权:消耗性财产上的特殊用益权

2016-02-11赵希璇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16年3期
关键词:权人益物权有权

赵希璇

法国准用益权:消耗性财产上的特殊用益权

赵希璇*

法国民法中的准用益权是设立在消耗性财产上的用益权,用益权人对用益财产具有处分权,并在用益权终止时对之等量或等值返还。准用益权的性质属于动产用益物权,包括法定的准用益权和协定的准用益权。设立法定准用益权的目的在于保护用益权人的利益,而协议设立准用益权的目的是使财产通过移转达到利益最大化。法国准用益权制度不仅对用益权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还对虚有权的保护提供了保障。法国准用益权制度对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第一,我国在建立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时应当采纳吸收法国准用益权制度;第二,我国在完善用益物权立法的过程中,对重要的用益物权类型进行列举的同时,还要制定类型化的普适规定;第三,在不改变物权种类和内容的范围内,我国用益物权制度中设立准用益权的形式可以包括法定设立和协议设立两种。

准用益权 消耗性财产 价值返还 虚有权保护 制度借鉴

用益物权制度设计可以增大对财产的使用、收益范围,因此,用益物权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和加大经济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用益物权的客体和内容不断扩张,用益物权已经逐步成为物权法的中心。然而,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立法较为薄弱,物权法中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也显得简单粗糙,可操作性不强,无法发挥用益物权应有的功效,如何完善我国用益物权制度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重点对法国准用益权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同时指出我国在用益物权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以期对完善我国用益物权制度提供可以借鉴的解决途径。

一、法国准用益权的理论基础

《法国民法典》第587条引入了一种特殊的用益权,称为准用益权。准用益权设立的对象是消耗性财产,第587条对此进行了并不详尽的列举:钱、谷物、饮料。*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55.对于金钱,它的特点是以实物形式存在,或者以活期账户或储蓄账户上的款额形式存在。实物货币和虚拟货币都属于通过使用而消耗的金融资产,而并非立即到期的钱款则不同,它只能设立未到期债权的用益权,不适用第587条的规定。实践中,储蓄本(A 或者 B)、互助信贷银行的蓝色储蓄本、人民储蓄账户、工业发展账户、活期存款账户等中存放的钱款成为准用益权的标的。仍在储蓄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不具有可处置性,不能成为准用益权的标的。同样,有价证券、无记名证券、公司股票或者股份、股票储蓄计划账户因不具有消耗性,不能成为准用益权的标的。*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56.和传统的用益权不同,准用益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准用益权人对用益财产除了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外,还享有处分权。准用益权的特性主要在于用益权人有权处分用益财产,因为使用消耗物必然对之处分。用益权人无需虚有权人的协助或参与即可自由处分的用益财产,属于用益权人的可继承财产,并且,设立准用益权的财产可以为用益权人设立债权的担保,如有必要,还可以对之进行扣押。准用益权的特性导致了《法国民法典》第618条第1款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618条第1款:“用益权人如滥用其享有的使用、收益权利,造成财产毁损,或者听任财产毁损而不加修缮,用益权也可因此而终止。”不予适用,滥用收益并不能导致准用益权的终止,毕竟不能够不损害物之现状而使用消耗物。*Le caractère particulier des affaires soumises à l’appréciation des juges semble faire obstacle à une generalizationde la solution.Réfé: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57.第二,准用益权人在其用益权终止时负有偿还义务。*《法国民法典》第587条:“如用益权包括非予消费便不能使用之物,如金钱、谷物、饮料等,用益权人有权使用之,但应当偿还相同数量与质量之物,或者在用益权终止时偿还已使用之物的价值。物的价值按照返还之日计算。”《法国民法典》第587条规定:“……但应当偿还相同数量与质量之物,或者在用益权终止时偿还已使用之物的价值。物的价值按照返还之日计算。”此规定的选择权归于准用益权人,准用益权人或实际上其继承人*L’usufruitier ou en pratique ses ayants droit ont le choix entre la restitution en nature ou en valeur.Réfé: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60.可以选择实物返还或者等值返还。

因为消耗性财产的特殊性,准用益权不完全适用传统的用益权制度,那么,立法者针对消耗性财产设立专门的准用益权制度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设立法定准用益权以保护用益权人的利益

如果用益权设立的财产中含有消耗性财产或原用益权设立的财产被消耗性财产取代,原用益权人的权利如何处理?如果将用益权人的权利限定在非消耗性财产上或者权利因原用益财产灭失而灭失,就显然对用益权人十分不利,违反了设立用益权的初衷。反之,如果在钱款等消耗性财产上继续设立用益权利,则可以更大程度地发挥用益权的功能。*Pierre Catala,La réforme des liquidations successorales,Defresnois(3eéd),p.115.因此,《法国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形当然适用准用益权制度:第一,健在配偶的用益权。通常而言,被继承人死亡留下作为用益权人的配偶和一个子女,对于遗产中的消耗性财产,健在配偶(用益权人)应当主张行使准用益权。因此,对继承财产中的钱款和其他消耗性财产,健在配偶具有处分的权利。另外,虚有权人在用益权灭失后,即在用益权人死亡时,对用益权人持有债权。*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61.第二,保险赔偿金。用益财产非因用益权人的过错而损毁,那么用益权是否继续设立在替代损毁之财物的保险赔偿金上,而对该钱款设立准用益权?如果虚有权人和用益权人分别进行了保险,那么每一方应获得与其权利相符的价值;如果由原所有权人全部负责了保险,或者由用益权人或虚有权人其中一方负责保险,则保险赔偿金只归属于用益权人,用益权当然转化为准用益权。*Bien que la pratique des compagnies d’assurances tend le plus souvent à une répartition de l’indemnite compensatoire.Réfé: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62.第三,征用补偿金。如果被征用的财产上设立了用益权,那么该如何分配补偿金?《法国征用补偿法典》第1367条规定:“法官判决给当事人以不同名义请求的补偿金。然而,如存在用益权,法官只确定一个总的补偿金,虚有权人和用益权人根据各自在用益财产上的权利在相应的钱款数额上行使权利。”根据这个规定,用益权变成了准用益权,而虚有权人的真正权利变成了对准用益权人的债权。*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62.第四,债权用益权。如果债权上设立了用益权,债权到期,用益权人之权利则实际设立于钱款上,用益权转化为准用益权。以此,由准用益权人接受债权的清偿。*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63.

(二)协议设立准用益权使财产通过移转达到利益最大化

财产通过流通取得价值,社会经济的发展为财产在移转中达到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可能。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预先同意在财产移转过程中以准用益权取代用益权,以促进财产的流通增值或者规避相应的税款,主要有如下情形:第一,出卖用益财产之价款上设立的准用益权。《法国民法典》第621条规定:“如果出卖具有用益权和虚有权的财产,则根据用益权人和虚有权人的权利在两者间分配相应的价款,除非双方同意用价款来代替用益权。”根据这个规定,出卖用益财产原则上视为进行财产分割,但也可以通过当事人协议将出卖的价款替代用益权而设立准用益权。*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81.第二,保险合同受益条款上设立的准用益权。保险合同的好处在于不适用继承法中继承特留份的规定,且可以规避财产移转税。*Cette règle admet deux exceptions:1.l’article 757-B du CGI;2.l’article 990-i du CGI.Réfé:Bruno pays,Pratique du démembrement de propriété sur le capital décès d’assurance-vie,JCP(2010),p.1120.在保险合同受益条款上设定用益权,即在被投保人死亡时的保险金上设立准用益权。准用益权人可以自由支配保险金,在准用益权结束后负责返还。在保险合同受益条款上设立准用益权具有很多好处,譬如,根据《法国税法典》第990-i条规定,设立在保险金上的准用益权是需要纳税的,但是当准用益权人指定为健在的配偶则不需纳税。*Bruno pays,Pratique du démembrement de propriété sur le capital décès d’assurance-vie,JCP(2010),p.1121.第三,在赠与财产上保留准用益权。赠与人可以在赠与文书中规定,作为虚有权人的受赠人同意在今后转让用益财产时为原用益权人保留准用益权,原设立赠与财产上的用益权结转在出卖财产的价款上。可以在合同中规定返还用益财产依据的价格指数,应根据原赠与财产之性质:不动产或者有价证券,选择工程价格指数或者证券交易所的价格指数。*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88.如果有价证券经转让增值,准用益权人不需对此缴税。*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89.另外,赠与钱款而保留准用益权的操作涉嫌规避税款而颇具争议。*M.Philippe Durand,Droit et Patrimoine,fév(2005),p.22.

二、法国准用益权的权利属性

准用益权既然区别于一般的用益权,那么准用益权的权利属性如何?是否和一般的用益权有所差别?法国民法中的用益权属性本身颇具争议,准用益权本质上还是用益权的一种,是否其属性也难以界定?笔者认为,从以下两个方面可以说明法国准用益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一)准用益权的物权属性

法国民法并没有用益物权的概念,法国民法体系中的用益权属于所有权派生权利的一种,而所有权派生权利的性质是否就当然属于物权,这在法国民法中尚有争议。*Christian Atias,Droit Civil:Les biens,Litec(11éd),p.421.所有权派生权利的性质应当根据具体的权利属性来确定,地役权、地上权、相邻关系都是基于土地等不动产产生的权利,所以界定为物权,这没有问题。但是用益权的属性则需要分析,《法国民法典》规定用益权可以设立在所有性质的不动产和动产上,那么对于设立在概括性财产,如商事营业资产或者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公司股份上的用益权属于什么性质呢?由于《法国民法典》的立法者在立法时并没有对物权和债权作明确的区分,法国民法惯常地将无形财产归类为动产,形成不动产用益权和动产用益权的分类*Patrice Jourdain,Les biens,Dalloz(1995),p.468.,从而规避了物权属性的争议。但是近年来,随着无形财产用益权的运用愈发频繁,一些民法学者开始关注无形财产用益权的权利属性,如法国学者Jean Carbonnier提出:现有权利的非物质化是否会产生新的不为所知的权利?*Jean Carbonnier,les biens ,les obligations,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2004),p.1906.由此,关于无形财产用益权的权利属性的考量已经延伸到对传统物权理论结构的挑战,这些争议已经在法国民法学界成为一个前沿问题。*Jean Carbonnier,les biens ,les obligations,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2004),p.1899.我们对法国民法中的用益权性质有了整体的认识后,再回到准用益权本身来讨论。准用益权所设立的标的是包含金钱在内的消耗性财产,即使可以在到期债权上设立准用益权,实际上也是在兑现的钱款上设立准用益权。所以,消耗性财产应当界定为有形动产,设立在其上的准用益权具有明确的物权属性。

(二)准用益权的处分权能

尽管准用益权人在用益期间具有如同所有权人一样的权能,但是准用益权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人。首先,准用益权人所具有的处分权并非绝对的处分权。为了保护虚有权人利益,《法国民法典》第1094条第3款规定了用益权人对设立准用益权之钱款的使用义务,且准用益权人应当就其考虑的使用方式征得虚有权人同意,这和所有权人的处分权不完全等同。*Jérme Balland,L’usufruit outile de gestion et transmission,La nouvelle imprimerie Laballery,p.89.其次,准用益权不是永久性权利,和所有传统用益权一样,是用益权人终身的权利,与用益权人的生命期限紧密相关。*尹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353页。所以,准用益权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另外,法国某些学者*Cf.Sirinelli,article precite,p.9.Réfé: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59.试图使用准所有权的定义来代替准用益权,以更突出其法律地位。但是笔者认为,定义为准用益权更利于维持用益权结束时的返还义务。

三、法国准用益权的制度设计

因为准用益权人具有处分权,且在用益权结束时采用等量或等值的方式返还用益财产,准用益权不适用《法国民法典》第618条。因此,对于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保护虚有权人的权利,法国准用益权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设计。

(一)为虚有权人设立担保

准用益权的存在使用益权人的地位显得特殊,虚有权人只在准用益权灭失时享有债权。立法者制定了一些措施以保障虚有权人的权利,这些措施来自《法国民法典》中关于用益权的一般规定和关于健在配偶用益权的特殊规定。

1.来自用益权的一般规定:财产清单和保证*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64.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600条的规定,用益权人有制作用益财产清单的义务。*《法国民法典》第600条:“用益权人按照物所处状态受领用益物;但是,用益权人仅在所有权人到场或者按规定召唤所有人到场,对设立用益权的动产制作盘点清册,对不动产制作状态说明书之后,才能开始享有用益权。”通过财产清单确定财产内容和状态,虚有权人才能有效主张返还之债权。财产清单可以用私署文书的形式签订,也可以在用益权设立文书中详细列举财产。如果用益权设立文书(如遗嘱)免除用益权人制作财产清单的义务,虚有权人也可以自行要求用益权人制作财产清单。如果用益权人没有遵守制作财产清单的义务,虚有权人可以拒绝向其交付财产。当用益权人最终将财产清单制作完成后,虚有权人应当将推迟交付期间内用益财产产生的孳息返还给用益权人。

《法国民法典》第601条规定,用益权人使用用益财产应当提供保证。*《法国民法典》第601条:“如果设立用益权的证书没有规定用益权人免于提供保证,用益权人应当对物的使用提供担保其以善良管理人的态度享用财产的保证人;但是,对其子女的财产享有法定用益权的父母,以及保留用益权的出卖人或赠与人,无需提供保证人。”两种情形除外:一是父母在不满16周岁的子女之财产上的法定用益权;二是保留用益权的财产转让者。用益权设立文书可以免除提供保证的义务,然而司法判例允许虚有权人一旦发现准用益权人在用益权行使过程中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就可以通过司法撤销免除保证义务的规定,从而要求准用益权人给予担保。用益权人也可以提供相当于保证的担保,只要这个担保是《法国民法典》第2041条所允许的,如抵押、质押、金融机构的保证、商事营业资产或者公司份额的质押。如果用益权人不能提供保证,《法国民法典》第602条还规定了一些保障虚有权人权利的措施。例如,用益权人找不到保证人,则可对不动产予以出租或者实行托管;用益物所包括的款项应存入银行;食品予以出卖,由此得到的款项亦存入银行。

2.来自健在配偶*本文所有“健在配偶”的表述均指被继承人的健在配偶。用益权的特殊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759条规定健在配偶用益权可以转换为定期金。*《法国民法典》第1094条第2款已经由2001年12月3日第2001(1135)号法令第21条废止,如今适用《法国民法典》第759条:“属于有继承权的健在配偶的,对其先逝配偶的财产的任何用益权,不论是依法律还是依遗嘱或赠与而产生,应作为虚有权人的继承人之一的请求,或者有继承权的配偶本人提出请求,可以转换为终生定期金。”Cass.civ.1re,20 novembre 2001,Bull.civ.I,n。287 p.181.Réfé: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67.来自法律、遗嘱或者夫妻间赠与的用益权可以转换,但是来自婚姻协议、买卖合同或现存财产赠与合同中规定了归还条款的用益权不能转换。用益权人和虚有权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将用益权转换为定期金,如不能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司法判决进行。法官不得违背健在配偶的意愿,判决将其作为主要住宅居住的房屋及家具的用益权转换为定期金。*《法国民法典》第760条第3款:“但是,法官不得违反健在配偶的意愿,命令将其作为主要住宅而占用的住房及其内配置的家具的用益权转换为定期金。”用益权转换成定期金,用益权灭失,《法国民法典》第578条及以下条文不再适用于健在配偶(前用益权人)和继承人(前虚有权人变为所有权人)。根据《法国民法典》第761条*《法国民法典》第761条:“由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健在配偶达成协议,可以将健在配偶享有的用益权转换为(设置一项)本金。”的规定,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健在配偶可以协议将用益权转换成本金。《法国民法典》第1094条第3款规定了用益权人对设立准用益权之钱款的使用义务。*L’article 1094-3 du Code civil prévoit les enfants ou descendants porront,nonobstant toute stipulation contraire du disposant,exiger,quant aux biens soumis à l’usufruit...qu’il soit fait emploi des sommes et que les titres au porteur soient,au choix de l’usufruitier,convertis en titre nominatifs ou déposés chez un déposé chez un dépositaire agrée.Réfé: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69.如果准用益权人拒绝将这些钱款用于投资,被继承人子女作为虚有权人,有权通过司法判决冻结准用益权人拒绝用于投资的钱款,以此来强制用益权人对之使用,准用益权人应当就其考虑的使用方式征得虚有权人同意。*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69.

(二)相关行业的参与

在经济生活中,往往由某些行业机构为他们的客户(准用益权人或者虚有权人)持有资金账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这些行业机构完全适用《法国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这些行业机构中最主要的是公证人和银行机构。*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79.

1.公证人的作用

在财产继承中,公证人负责安排继承事宜和执行财产分割,并将继承财产的钱款交付给相关的继承人。准用益权人的存在改变了传统的操作方式,因为准用益权给予权利人处分设立准用益权之钱款的权利。因此,公证人不用进行财产分割而只将钱款或消耗性财产交付给准用益权人,通常的方式是通过向银行发送邮件指定将钱款归属于准用益权人的名下。公证人还应当负责对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遗产申报进行检查,这是健在配偶作为准用益权人的相关继承规定。公证人应当建议当事人使用公证形式的财产清单,以大量地减少用益权灭失时产生的纠纷。公证人建议的作用还在于将适用于消耗性财产主要是银行存款的准用益权法律制度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人参与的准用益权协议来规避第587条规定的返还方式,当事人可以合理安排其他返还方式,公证人应当监管双方慎重安排返还方式。即使准用益权设立文书中免除了用益权人提供担保的义务,公证人也应当建议当事人协议设立对债权返还之担保。公证人还应当尽可能地监督虚有权人和用益权人之间签订合同的公平性。公证人可以建议在非消耗性财产上对健在配偶用益权进行限定(多指抵押),而不在消耗性财产上设立派生权利,也不适用第587条的规定。公证人应当建议当事人签订准用益权协议来满足财务制度的规定,以从用益权人的遗产中扣减应当返还的债务。*L’article 773-2 du CGI:Toutefois en sont pas déductibles les dettes consenties par le défunt au profit de ses héritiers ou de personnes interposées.Sont réputées personnes désignées dans les articles 911,dernier alinéa,et 1100 du Code civil.Néanmoins,lorsque la dette a été consentie par un acte authentique ou par un acte sous seing privé ayant date certaine avant l’ouverture de la succession autrement que par le décès d’une des parties contractantes,les héritiers,donataires et légataires,et les personnes réputées interposées ont le droit de prouver la sincérité de cette dette et son existence au jout de l’ouverture de la succession.Réfé: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86.*En consequence,les dettes resultant d’un quasi-usufruit legal sont deductibles sans condition particulière.La jurisprudence a énonc ce pricipe dans le cas où un immeuble démembré par voie de donation-partage s’est trouvé l’objet d’une procédure d’expropriation.Réfé: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79.

2.银行的作用

银行机构确定客户的账户资金,和公证人一样必须在日常操作中知晓存在准用益权的情况。对信用账户具有用益权的人具有如同信用卡持卡人一样的权利,准用益权人可以使用信用卡的款额并在准用益权结束时返还给虚有权人透支的数额。信用账户只能具有准用益权人的签名才能使用。准用益权的特性要求银行机构确认,只有用益权人能够作为持有人自由地使用账户,虚有权人没有任何处分账户金额的特权,也不能反对任何借记或者信贷的操作。那么,虚有权人是否有权利查阅账户的运行?*Les dispositions de l’article 57 de la loi n。84-86 du 24 janvier 1984(relative à l’activité et au contrle des établissements de crédit)posant le principe du secret bancaire sont susceptibles d’être opposées au nu-propriétaires.Réfé: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80.这实际上取决于账户的持有情况:如果设立用益权的账户由虚有权人和用益权人共同持有,则银行保密义务不能对抗虚有权人;相反地,如果用益权人作为唯一的账户持有人,虚有权人就不能对运行的账户进行查阅。由于对于准用益权,共同账户不能表明只有用益权人具有自由处分权利,所以实践中银行机构会关闭共同账户,而开户只有用益权人的账户。准用益权人的债权人也可以通过银行冻结账户,对贷方余额产生效力。*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87.因此,准用益权用益权人实际上成了账户的暂时所有权人。

四、对完善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启示

在物权法正式纳入我国立法规划之前,我国有关用益物权的规定一直不够合理,这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并未形成以物权法特有的调整方法和规则来规范对物的支配关系。我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设立了用益物权制度,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用益物权的设立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实际上我国的用益物权只能设立在不动产上,而且比较重要的几种用益物权都带有浓重的国家公权力色彩。所以,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还没有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随着用益物权制度的迅速发展,用益物权内容不断变化,权能不断扩张,客体也不断扩大,用益物权逐步占据物权法的中心。不管是为了提高我国的民法立法水平,还是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完善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势在必行。

法国用益权制度由于其强大的广泛性和灵活性,成为了良好的财产移转和利益优化的经济手段。*Jérme Balland,L’usufruit outile de gestion et transmission,La nouvelle imprimerie Laballery,p.16.首先,法国用益权可以在任何类型的财产上设立,极大地扩张了用益权的范围;其次,法国用益权既可以因法律规定产生,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议设立,提供了各种用益权产生的客观条件;最后,《法国民法典》采取了类型化立法方式设立用益权,规定了各种用益权适用的权利义务规则,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用益权制度。

法国用益权制度所具有的优点应当在完善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时有所考虑,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国情不同,设立用益物权制度的基础不同,因而用益物权的制度设计不尽相同。我国土地等重要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所以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只能在公有制的基础上设置,这与私有制条件下完全通过市场机制设置用益物权是有所不同的。例如,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中对承包土地的用途划分为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业用途,但没有区分不同类型的承包土地以进一步完善用益权利义务;而《法国民法典》中设立在林木上的用益权是一种非典型用益权,用益权人针对林木的周期性产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按规划补栽以维持林木之本体价值。*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43.又如,我国物权法第123条关于采矿权的规定显得笼统,由于矿山中的矿石一经开采就无法恢复,这种性质特点和用益物权关于返还用益物之本体或者价值的规定不符;而《法国民法典》规定,矿石属于产物而非孳息,只有已经开发的矿山才能设立用益权,未经开发的矿山不得设立用益权。*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45.已经所有权人开发的矿山,并不会因为设立用益权而承受更多无法恢复的影响,在这种情形下设立用益权符合法理。第二,立法体系不同。我国民法立法较多地借鉴德国民法的物权理论体系,即采用了物权债权两分的理论体系。所以,我国的用益物权规定在物权法中已经明确了其物权性质,即使对用益物权的内容进行扩充也不能逾越物权的框架。而法国民法并没有明确地对物权和债权进行区分*于海涌:《法国工资优先权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工资保护制度的完善》,《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4页。,也没有明确提出用益物权的概念,而使用了所有权派生权利的概念*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350页。(法国民法中也只有财产法而没有物权法的说法)。法国民法中的用益权属于所有权派生权利的一种,并且可以设立在无形财产上。由于近年来,知识产权、公司权利、债权等用益权逐渐发展,目前法国学界对用益权的性质尚有争议。*André Lucas et François Collart,L’usufruit des droits de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presses universitaires d’Aix-Marseille(2010),p.200.第三,现有的法律基础不同。《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之初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用益权制度,历时良久,虽然几经修订,但用益权制度框架仍旧保持着原有的风貌。*Sylvain Durand,L’usufruit successif,Defrénois,p.13.如法国用益物权关于人役权和地役权的划分。我国关于用益物权的立法虽然相对落后,但并非完全空白,从最初的民法通则到物权法的出台,其关于用益物权制度的规定有着无法隔断的联系和演进。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是一个自觉能动的渐进过程。因此,在健全和完善我国用益物权制度时,就不能不考虑现行法的有关规定,不能割断现行用益物权制度与完善用益物权体系之间的必然联系,更不能抛弃现行用益物权制度中的合理的法律概念和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法律的衔接以及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是降低立法成本的重要考量。

综上所述,对法国用益权制度进行借鉴时应当有所选择。法国的准用益权属于用益权的一种,由于其具有动产用益物权的属性,可以和我国用益物权立法体系进行有效衔接,因而借鉴法国准用益权制度具有可行性。法国准用益权制度可以为完善我国用益物权制度提供以下启示:

(一)补充动产用益物权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了用益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适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有学者提出动产用益物权为西方特有,与我国的风俗习惯不相符合,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不仅缺乏现实的存在基础,而且也没有未来的可能性。*赵俊劳:《论用益物权的客体及其立法政策选择——兼评我国〈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法律科学》2012年第2期,第18页。笔者不以为然,理由如下: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已经明确地列出,在没有充分的条件对不动产用益物权进行调整补充的情况下,既然我国在立法上已经为建立动产用益权留下了空间,建立动产用益物权制度就具有极大的可行性。虽然法国用益权制度不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体系,但是法国准用益权由于设立在消耗性财产上,属于动产物权,可以完全纳入物权体系,因而我国对之借鉴适用没有法律移植方面的障碍。所以,笔者建议我国在建立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时采纳吸收法国准用益权制度。

(二)采用类型化立法模式

《法国民法典》关于用益权的规定中虽然也有简单列举的情况,但总的来说还是形成了三种类型化的用益权:一般用益权、准用益权和非典型用益权。对于每一类型的用益权,立法者都规定了用益权人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虚有权人完备的保障措施。我国的立法对用益物权完全采用了列举的方式,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用益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另外还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养殖、捕捞权。但是,这些规定都比较笼统简单,没有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用益物权价值功能发挥的要求。笔者建议在我国完善用益物权立法的过程中,在对重要的用益物权类型进行列举的同时,还要制定类型化的普适规定,最起码要根据不同性质的财产作出相应的配套规定。另外,还要注意对虚有权人的保护措施,这一点在目前的立法中没有体现。

(三)设立方式的扩张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由此确立了我国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定主义产生于罗马法,而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继受采用,但各国的解释不尽相同。例如,法国的物权法定,仅指物权类型种类和内容的限制;而德国的物权法定,则不仅包括物权类型和内容的限制,而且包括物权设立和移转形式的限制。反观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似乎和法国的物权法定原则的解释更为一致。既然在不改变物权种类和内容的范围内,《法国民法典》允许当事人协议设立准用益权,那么在我国用益物权制度中设立准用益权的形式也可以包括法定和协议设立两种。《法国民法典》中的协议准用益权较具前瞻性和灵活性,如将准用益权设立在将来代替财产的价款和将来兑现的保险金上,以此通过财产移转达到利益最大化,真正发挥用益物权的经济功效。*Franck.Eliard,Demembrement de propriete:usufruit et quasi-usufruit,Ellipses Edition(2008),p.87.既然在将来兑现之价款上设立准用益权的立法技术,既没有太大的立法障碍和风险,又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对之采用,何乐而不为?

(初审:杨彪)

*女,中山大学2012级比较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研究领域为法国用益权,代表作有译著《瑞士民法典》等,E-mail:zxx333@126.com。

猜你喜欢

权人益物权有权
《民法典》编纂下让与担保之制度构建策略探索
海外植物新品种权人在维权委托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有权莫任性 人大在监督
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宅基地用益物权收益权能之完善
浅论与用益物权相关的物权法定原则
浅谈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及法律救济
国家公权力对我国相关用益物权的影响
未成年人父母有权捐献孩子器官吗
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