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刑事法律援助质效的提升
2016-02-11王友艳
中国检察官 2016年7期
●王友艳/文
简论刑事法律援助质效的提升
●王友艳*/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215600]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适用范围、提前适用阶段、调整启动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权保障、促进程序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司法办案中,该制度在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效果,应当引起重视,并进一步加以完善。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方面:(1)经济困难标准太过严苛、覆盖面狭窄。虽然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案件办理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但根据相关规定,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很明显,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衡量经济困难的标准过于严苛。即使以经济发达的苏州为例,2015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仅为750元/月,且比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标准要高。在当前的工资和消费水平下,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低收入人群都不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实际上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也容易使案件当事人产生制度作秀的质疑。(2)在押人员申请援助程序不畅、权利难落实。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司法机关转交的法律援助申请,要在7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需要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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