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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检察与刑事审判之间的补益作用

2016-02-11王守柱张鹤

中国检察官 2016年20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文◎王守柱张鹤

收监检察与刑事审判之间的补益作用

文◎王守柱*张鹤**

刑罚执行作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事关惩治犯罪效果、社会和谐稳定和司法公信力。收监检察作为监督刑罚变更执行最切实有效的手段之一,地位日益凸显。加强收监检察与刑事审判之间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两者相互补益作用,对提高刑事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大有裨益。

收监检察刑事审判有效衔接补益作用

一直以来,我国法学界对刑事执行司法领域的重视程度较其他司法领域偏低,特别是在收监检察理论研究上,重点放在收监检察对其后的刑事执行工作的促进和提升方面,很少提及收监检察与之前刑事审判之间的相互补益作用。实践中,基层执法理念较国内主流法治思维发展滞后,执法依据多年未予修改完善,导致审判环节与刑罚执行环节未能有效衔接,形成严重脱节局面,不但降低刑罚执行效果,而且影响罪犯服刑改造。在当下“以办案思维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下,提升收监检察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其与刑事审判之间的补益作用势在必行。

一、收监检察与刑事审判补益作用的重要性

(一)监督纠正“冤假错”案,维护罪犯基本人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权保护事业快速发展,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对“冤假错案”专注程度不断提升,诸如“李怀亮杀人案”“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等冤案,在媒体和司法机关的推动下,得到平反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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