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应树立什么样的法治观
2016-02-10李占荣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7期
文/李占荣
法治中国应树立什么样的法治观
文/李占荣①
法治观即法治观念,是法学视阈中的法治常识,是人们对法治最一般、最朴素、最直观的看法和态度,它对应于理性化了的法治理念、法律化了的法治原则和规范化了的法治体系。从文化学的角度看,法治观就是法治文化,是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人们对法治这一特殊现象的总体看法和根本态度。在缤纷的法治观世界里,中国不能缺席,也没有缺席。
国外法治观发展遵循的轨迹
法治观的发展遵循文化变迁的一般规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首先是“良法之治”观念的滥觞。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在给法治下定义时指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所谓“良好的法律”是指由好的政体产生的,而“好的政体”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执政的政体。近代以来,洛克继承该思想,进一步指出:“法律除了人们的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该再有其他的目的。”潘恩认为“法律是国王”,这个“作为国王的法律就是宪法”,“宪法应当是由人民制定的”。康德认为法治的目的在于“使人人自由”。至此,“良法之治”与“恶法之治”的界限愈加分明。
其次是“硬法之治”观,也称“规则法治”观或“形式法治”观。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立法数量的剧增,分析法学派逐步崛起。以哈耶克、富勒、昂格尔为代表的思想家一致认为,“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人们必须严格遵守业已制定的法律,而不得对其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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