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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院经费管理制度

2016-02-10陈春梅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7期
关键词:管理

文/陈春梅

德国法院经费管理制度

文/陈春梅

在德国,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各州法院,其法院经费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各法院负责起草本法院的经费概算,并提交给司法部审核;司法部完成编制法院经费预算方案后,报请议会审议批准;财政部门根据议会通过的经费预算决定,将法院经费拨付给司法部,由司法部具体分配给法院使用。德国司法行政部门在法院经费管理中起主导作用。法院经费预算的标准化、管理的精细化以及监督的严密化,是保障德国法院经费良性运行的重要基础。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国家结构分为联邦、州和地区(包括市、县、乡、镇)三级管理体制。联邦政府为中央政府,州及其以下的各级政府为地方政府。联邦和各州都有各自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享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德国财政预算分为联邦预算、州预算和地区预算,各级财政相对独立、自求平衡。

德国法院体系种类繁多。主要有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和社会福利法院等法院系统,各个法院系统都有自己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在中央层面,德国各个不同法院系统只有一个审级:普通法院系统是联邦最高法院,行政法院系统是联邦行政法院,财政法院系统是联邦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系统是联邦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系统是联邦社会福利法院。

在地方层面,德国不同法院系统有一至三级不同的审级:普通法院系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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