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印度洋渔业管理协议》概况及中国远洋渔业的应对策略
2016-02-09熊敏思唐峰华吴祖立李励年
渔业信息与战略 2016年4期
熊敏思,樊 伟,2,唐峰华,2,吴祖立,2*,李励年
(1.农业部东海与远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上海 200090;2.科学技术部国家遥感中心-渔业遥感部,上海 200090)
《南印度洋渔业管理协议》概况及中国远洋渔业的应对策略
熊敏思1,樊 伟1,2,唐峰华1,2,吴祖立1,2*,李励年1
(1.农业部东海与远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上海 200090;2.科学技术部国家遥感中心-渔业遥感部,上海 200090)
《南印度洋渔业管理协议》于2012年6月21日正式生效。截至目前,澳大利亚、库克群岛、欧盟、法国、日本、韩国、毛里求斯和塞舌尔是《南印度洋渔业管理协议》的缔约方,目前该协议无合作非缔约方。本文主要对该协议产生的背景及过程、生产作业范围、海域主要的生物资源、协议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等内容进行解读和分析。目前我国不是该协议的成员国,但基于我国远洋渔业的发展战略及在印度洋的渔业生产现状,应考虑尽快加入该协议,在印度洋公海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争取相关权益。
南印度洋渔业管理协议;公海;渔业资源;远洋渔业;管理措施
1 《南印度洋渔业管理协议》产生的背景及过程
1999~2000年,在印度洋公海发现了市场价值较高的橘刺鲷(Hoplostethus atlanticus),由于没有对该鱼群进行治理而导致过度捕捞,致使该种群消失殆尽[1]。20世纪90年代末,为了适应全球渔业的快速发展,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建议对印度洋地区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进行重组,并于1999年6月解散了“印度洋渔业委员会”(IOFC)及其下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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