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预算审查监督咨询机构建设
2016-02-08秦娟
天津人大 2016年12期
关键词:监督
秦 娟
推进预算审查监督咨询机构建设
秦 娟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新预算法对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审查的程序和重点内容、监督的主体和责任、建立问责机制等,都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这都需要我们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
一、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职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需要,是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需要,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预算是财政的核心,是人大审查监督的重要对象和任务。人大加强预算审查监督作为全过程监督,就是要与政府同步,对预算的编制、执行、执行效果评价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建立和实施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是地方人大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前提和必要基础。要解决我国发展中出现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就需要更好地发挥财政预算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也需要更好地发挥人大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职能作用。
二、人大财政预算监督存在的问题
第一,程序性重于实质性
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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