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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离职时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2016-02-07颜梅生

老友 2016年6期
关键词:合同法劳务待遇

文 颜梅生

返聘离职时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文 颜梅生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66岁的退休职工,60岁时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并按月领取退休金。约半年后,公司鉴于工作需要返聘了我,直到近日,才真正让我“打道回府”。我虽对此没有意见,但以已受聘5年为由,要求公司给予5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经济补偿。公司表示拒绝,理由是我领取退休金后再返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享受离职经济补偿的对象。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张××

张××读者:

你的确无权要求公司发放离职经济补偿,即公司的理由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将有权获取经济补偿的对象明确限制在“劳动者”的范围,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说,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与之对应,你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关键,主要看你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性质各异。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等待遇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提供者虽然可以获取劳动报酬,但不能享受保险福利等待遇,也不属于用人单位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本案中,你已经依法享受养老待遇,所以你与公司之间当属劳务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能享受经济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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