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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2016-02-07赵旭

中国农业信息 2016年22期
关键词:背景制度改革

赵 旭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070)

浅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赵 旭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070)

文章介绍了宅基地使用权,分析了其特点,强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要性,并重点提出相应流转策略,仅供参考。

农村 土地制度改革 宅基地 使用权 流转

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更加被重视。为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要采取相应措施,促进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以此支持国家建设。

1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以利用他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营造建筑物(农村居民住宅)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取得的用益物权[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无偿性、无期限性及行政审批性的特点[2]。身份性指的是具备宅基地使用权者,其身份必须为农村居民。可见,宅基地使用权在主体身份上存在限制。无偿性指的是农村居民在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时,不必向国家或集体缴纳任何费用。无限期性指的是农村居民可无限期的享受宅基地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收回。行政审批性指的是该权利的获得,应通过行政审批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还具有限制流转性的特点,流转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

2.1 城乡一体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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