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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法律定位

2016-02-05谢博熙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谢博熙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法律定位

谢博熙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广州510000

摘要:作为一种民事主体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个概念首次出现在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上,并得到界定。然而,此民事主体概念外延模糊不清,制度之法律规定内容分散,于现行法中找不到合适的法律定位而陷入民事主体困境。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的总则中对其进行法律定位。

关键词:民办非企业单位;民事主体困境;法律定位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兴起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国有经济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在社会事业领域,将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行业原有的民间组织全部收归国有,自上而下建立了一系列相应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从而摒弃了新中国成立前多元主体举办社会事业的格局。改革开放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末,非营利机构逐步被政策研究者和决策制定者视为改革事业单位激励机制的一种替代性选择。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予以支持,多元主体举办社会事业的积极性大大增强,教育、卫生和科技研究领域是三个最明显的例子。由此,除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之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也参与到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提供。起初,对这类机构没有确切地法定概念,一些规范性文件按照事业单位的逻辑称之为“民办事业单位”。后来,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次以立法形式较系统地规定了相关制度,标志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正式诞生,成为一类新的组织出现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特征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特征,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观点基本一致,并没有出现争议点。第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第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本质特征在于“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本质特征并不意味着它不从事营利活动。即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可以收取服务费用。通过“营利”行为获取的利润,不能分配给任何投资者或组织成员,只能用于社会公益服务事业。第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独立性的组织。第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覆盖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领域,以为社会不特定公民服务为目的,承担了广泛的社会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事主体困境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四种类型的法人。然而,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却难以归入这四种类型的法人之中。首先,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不是企业法人,因为营利性是企业法人的本质属性,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非营利性为本质特征。其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归入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依法享有国家权力并因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而法人有公法人和私法人之分,诚然,机关法人属于公法人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不拥有公权力的私法人。再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最后,民办非企业单位难以归入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一般指研究会、商会、行业协会等团体。社会团体法人主要为本团体内部服务,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开展的活动则是面向社会。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定位

既然民办非企业法人都难以归入《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类型,那么,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的民法总则中,应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民事主体留有一席之地,而不是由《民办非企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一部行政法规创造这一类型的法人,应以民法这一基本法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法律定位。

笔者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法总则中应定位为财团法人这类型法人民事主体。理由如下:

第一,财团法人以独立的财产为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之日常运行归根于财产的集聚,财产是法人存续下去的基础。而且,民办非企业法人也不是“人的联合”,它并不具备社团法人这一本质特性,与行业协会等社团以成员为成立基础不同。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财产的集合体,以独立的财产为中心,属于财团法人。

第二,财团法人以公益为目的。财团法人,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助的财产,以从事慈善、社会福利、教育、科学研究、文化、医疗、宗教等特定公益事业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来说,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财团法人在以公益为目的这一特征上具有契合性。

第三,财团法人有自己的组织。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的意思机关可以根据意思自治而修改章程,而财团法人若要修改章程则需要相关主管机关批准且经过法律程序修改。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其也有自己的意思机关和执行机关,并且,章程的修改也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从而确保设立人公益目的之实现。

五、结论

在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中,我们或许可以在民法典的民法总则里将民办非企业法人这一民事主体列入财团法人的具体规定中,从而以民法这一基本法确立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而与民办非企业法人有关的具体问题可以由行政法规、规章等下位法来作出规定。

[参考文献]

[1]税兵.非营利法人解释[J].法学研究,2007(5).

[2]赵立波.关于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思考[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9(3).

作者简介:谢博熙(1991-),男,汉族,广东汕头人,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6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