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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选举提名程序化的重要性

2016-02-05王冠菲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选民候选人政党

王冠菲

海南大学,海南 海口 570228



浅谈选举提名程序化的重要性

王冠菲

海南大学,海南海口570228

摘要:选举活动存在很多现实问题,以竞争与参与为核心的选举观念会忽视其他影响公正选举的因素,完善提名程序是实现真正公平自由选举的必要条件。导致提名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是程序性规范供给不足,程序正义应当成为指导制度建设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选举提名;程序化

《国际议会联盟自由与公平选举标准宣言》中指出选举的原则是在任何国家、政府的权威只能来源于人民的意愿,人民的意愿是通过周期性地举行的真正的、自由的、公平的以普遍平等秘密投票权为基础的选举来表达。我国在推进法治道路的顶层设计中也意识到民主宪政的重要性。对依法治国的追求同时也是建设民主宪政的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权力行使主体,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

一、选举活动的现实乱象

当前的选举活动乱象总结起来包括:缺乏竞争,差额选举流于形式;选举结果缺乏广泛的代表性;民推自荐形式的候选人与组织推荐候选人实际地位不平等,很少当选;选举组织的中立性不够等等。导致选举活动的非理性现象有种种原因,目前普遍接受选举问题的核心过程在于竞选投票环节,竞选环节是选举机制的根本体现,政党竞争选民手中的选票是权利对权力的根本制约。但是实际上选举程序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对选举结果的正当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提名程序的意义与现实问题

现代选举离不开政党参与,选举已经越来越呈现为政党之间的竞争,而掌握提名环节是政党竞争的关键。在中国,政党通过提名程序来干预选举在民国时期就存在,其实际结果就是选举过程变成“官督,官办,官选”。提名程序是选举的起始环节和公民权利的逻辑起点,关系到选举价值是否能够实现,对于选举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当今中国,共产党享有法定执政地位,不需要依靠选举而竞争。但现实情况是提名程序就仍受到各种力量干预,现实的基层人大选举中提名程序还是存在违反自由选举原则的情况,导致选举候选人的产生被“垄断”,提名程序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一)民选代表当选率过低

提名过程中由公民联名提名的人很少能真正成为候选人。学者雷弢通过对北京市候选人当选的选举结果进行统计,总结为两个定律:其一,人大代表能否当选与双轨制提名相关,被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的各级代表候选人的当选成功率要远远高于被选民或代表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的当选成功率;其二,代表的当选层级越高,与被政党和人民团体(大会主席团)提名的相关程度越高,与普通选民或代表提名的相关程度越低。

(二)压制提名权利

学者吴雨欣认为制选举提名制度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政治参与危机下选民提名权的虚化;当前我们的人大选举常常是安排和确认式的选举,缺少选民参与,所以参与者对自己影响选举结果的信心严重不足,也就失去了主动参与的行为动力。根据唐斯的理性经济人原理,在明知参与也是“陪跑”的情况下,公民权利观念只会越发淡薄,这对于国家政治建设的不利影响更加深远。

(三)提名制度弹性过大

对预选程序没有作硬性制度要求,通过“协商讨论”的方式产生候选人使提名成为黑箱里的手段,这样对于民意的侵犯不仅仅是对人大制度的破坏,也会削弱公民的参政热情。同时法律文本存在漏洞,缺乏候选人资格的明确规定,也没有候选人申请制度,人大常委会也缺少对这一过程明晰的规范和制度性的监督,工作人员和组织机构的操作“自由度”过大。从实际情况来看,缺乏程序性规定导致当前各级选举执行机构运用手中的显性与隐性权力,通过直接操纵、变相控制、柔性劝说等方式牢牢控制着对候选人的提名。

(四)贿选现象

分析衡阳贿选案发生的原因,除了监督机制和竞选机制以外,提名制度的缺陷是导致贿选发生的原因之一。提名权被集中在个别组织之中且其推荐候选人当选几率又高,在没有硬性规定确定程序时,没有候选资格的人就有机会通过贿赂的手段取得代表资格。相较于提名权分散于多数个人手中违法行为要支付的对价和风险必然要低,贿选就可能发生。

三、对制度的反思

选举不仅是产生公权力的基础也是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动态过程,必须要贯彻选举的原则,保证选举结果的公正。自由而公正的选举,需要多元规则来制约非理性因素干预选举。在完善选举程序中应该在提名过程中从改革的阶段性出发,即使采用协商讨论的方式确定候选人,也必须让公平的价值优先于效力,以程序法制化的方式来保证协商结果的正当性。从应然角度出发,选举活动可以参考正当程序理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要求选举程序具备参与性、公平性、竞争性、公开性、自治性以及裁判的中立性。我国长期授严格规则主义的影响,轻视选举程序。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对选举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选举程序及选举结果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参考文献]

[1]刘嗣元.论选举程序的正当性—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视角[J].法学论坛,2008(6).

[2]何建华,郭爱红.论我国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程序的完善[J].山西大学学报,2005(3).

[3]王连花.从衡阳贿选案看地方人大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人大研究,2014(6).

[4]吴雨欣.中国基层人大选举提名制度运行情况解析[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4(4).

[5]雷弢.双轨制提名下的代表当选率研究—以北京市人大代表选举为例[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4).

作者简介:王冠菲(1988-),女,汉族,山东人,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6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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