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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滥用

2016-02-05姜佳晨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姜佳晨 赵 添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论我国行政立法权的滥用

姜佳晨赵添

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行政立法权逐渐膨胀。因监督无法律依据;立法机关立法供给不足,基层立法水平低,知识储备不够;地方行政机关对政绩的追求三个原因,使我国出现滥用行政立法权的情况。

关键词:行政立法;权利滥用;原因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随着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行政立法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立法机关的工作压力,高效快捷地解决了各地区、政府部门在工作中所面临的各类问题。但行政机关立法权的膨胀也使得行政机关滥用其行政立法权,侵害了公民权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究我国行政立法权滥用的原因。

一、监督无法律依据

这种权力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的职权。关于行政机关的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权在宪法和组织法中进行直接的规定;二是议会授权,在传统的人民主权理论中,人民民主选出的议会是唯一的拥有立法权的机构。而议会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其掌握的立法权有限制地授予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立法的权力来源,与我国的权力机关的组织结构,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活动时受到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虽然对立法权限的授予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其规定缺乏明确性与确定性,随意性较大,且对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授予模糊不清,出现了大量的笼统的授权。在新《行政诉讼法》出台之前,行政立法的监督与救济上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实践中行政机关对经济、社会、生活在法律赋予的立法权限内进行自由的调控。而立法机构在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活动的监督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又没有宪法法院对行政立法进行违宪审查。宽泛的授权与缺乏法律依据的监督导致在行政立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立法自由度过大,极易与上位法律相冲突,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

二、立法机关立法供给不足,基层立法水平低,知识储备不够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立法机关所面临的立法任务越来越重,由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性质要求了立法机关立法的程序繁琐、周期长。而且立法机关的组成成分及其性质决定了立法机关的所有成员不一定全部具备制定技术性强的法律的能力。加之社会问题的复杂化,立法机构成员没有足够的时间去了解立法所需要掌握、了解的科学知识与现实问题。这样就导致了立法机关无法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立法任务,也无法充分满足社会对法律的要求。

加之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张,自2015年《立法法》的修订后,我国有233个市依法获得了立法权,而在这些基层行政单位中,是否有足够的人才储备、丰富的立法经验、以及充分的经费,都是制约基层行政单位行政立法的重要因素。行政立法,本就是旨在对最紧迫、最薄弱、最关键的问题进行规范,若没有充分的人才储备与充足的准备,行政立法将无法起到其应有的效果;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在立法的过程中难免会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或者与法律精神相违背,这不仅会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不便,更可能直接导致公民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脱离实践的立法将只是一纸空谈,无法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在我国基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的过程中,没有相对应的法律知识储备,只是根据常识与经验,以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的形式任意制定规则,其出发点虽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便于工作开展,但极易与现行法律精神相冲突,导致司法混乱,或使公民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三、地方行政机关对政绩的追求

自依法治国理念入宪以来,我国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法制不断完善,各地政府积极响应中央号召提出法治化的发展路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部分地方主政者为积累政绩,盲目推动立法,造成了部分立法与法律精神相违背,脱离实际,没有实践性。

其次,地方行政机关通常会利用行政立法的方式,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保护地方特色产业。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发展的目的无可厚非,但因此违反法律规定,违规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做法显然是舍本逐末的。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地对经济建设大开绿灯,经济的高速发展是全国各地政府最迫切的需求,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超过十个甚至几十个百分点。经济的发展是大众所期望看到的,但是行政立法的“开道护航”给经济的高速发展蒙上了一层罪恶的面纱。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这一切的不合法都因为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为其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

四、结语

行政立法,旨在对最紧迫、最薄弱、最关键的社会问题进行紧急规范,避免形成司法的真空期,造成社会混乱。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由此衍生的问题不断增多。作为行政法构建最基础的一环,行政立法的立法主体与程序需受到严格的监督与限制。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法治化建设,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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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亚辉.行政立法权控制论[D].湘潭大学,2012.

[2]王锴.我国行政立法性质分析[J].重庆社会科学,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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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祥华.论行政立法权来源的正当性[J].学习与探索,2005(04).

作者简介:姜佳晨(1995-),女,汉族,山东德州人,湘潭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赵添(1995-),男,汉族,湖南湘潭人,湘潭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3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