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九修改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法律探讨
2016-02-05陈悦
山西青年 2016年15期
关键词:法律
陈 悦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关于刑九修改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法律探讨
陈悦*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此次修改将原刑法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中增加了关于尸骨、骨灰入刑的规定。近年来,盗窃、毁坏尸骨、骨灰的案件层出不穷,但是每当这些案件出现时,关于其定性与解决,法律规定并不明晰,成为学界、司法界的争议。笔者从关于尸体犯罪的立法背景、必要性探讨、比较研究等方面出发,谈谈一些看法以及进一步的思考。
刑法修正案(九);盗窃;侮辱尸体罪;尸骨;骨灰
一、立法背景
2006年2月,“甘肃颅骨案”遭遇法律难题,农民乔某等人结伙在荒郊野外的无主墓穴盗挖121颗尸骨后转卖加工成工艺品。①此案虽震惊全国,但对于涉案人员盗窃行为是否应当定罪,假若定罪该如何处罚却引起法律界的争论。有学者主张应当以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定罪,有学者主张以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亦有学者主张不应定罪量刑。对于这种法律未明文加以规定的新类型违法犯罪行为,法律无法做到准确的应对。
2007年1月,农民杜某和张某挖掘坟墓并盗掘死者尸骨。②该案河南省首先由县人民检察院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认为不能认定有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杜某和张某被无罪释放后,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被害人家属也不能接受这样的法律决定,公安机关提出异议。……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