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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现行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的分析

2016-02-05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改革

陈 文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论对现行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的分析

陈文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虽然已经载入刑法典和在实践中实施了好几年,但实践效果并不能让各方面满意。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显著问题,有关方面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致使一些致使短暂性的问题和难处影响了对五种人的矫正工作。本文认为应该正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司法行政部门现阶段无法单独管理的情况下,采取过渡时期的两部门的共同管理,最后在地方政府的协调整合之下,采用系统的安排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从而克服执行矫正工作的人员的不利思想,最终真正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生命力。

关键词:社区矫正;共同管理;改革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正式的刑事后果的惩罚制度已经在全国实行了好几年,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几年的实践情况并没有取得相应的成果,给人一种高不成低不就的感受,这样也间接对整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形成不利的阻碍影响。通过实践总结,深究其中存在的各种情况,总的来说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是作为一种还没有积累足够经验的新制度在初期实施的时候,容易导致各方对各自的职责认识不明白、不清楚,进而影响到最后的执行,使其过程的程序显得简单、粗糙,甚至程序混乱;其次受制于我国刑法的惩罚制度本身先天性存在的缺陷和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管理经费的严重缺口,致使社区进行自治的能力出现了弱化的现象;最后各地的司法局作为一个政府部门,面临着与要进行配合的相关部门的整合问题,而现阶段这种整合能力实在是令人堪忧。以上三种主要的问题使得与社区矫正制度相关联的所有部门陷入了令人尴尬的困境。这是当初对制度的设计者和改革者所始料未及的。这就使得要对经过实践后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全面的分析,进而得出相对应的策略对制度进行调整,使其朝着正确的轨道运行。

一、对现行的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的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五种人。实施社区矫正制度之前,由于公安机关无法及时兼顾这五种人的执行情况,在社会上出现了不满的声音,因此通过新制度的设立将这个漏洞补上。不过在司法部门进行单独管理之前,也就是过渡时期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的配合情况比起之前公安部门单独执行并没有改变太多,甚至有倒退的趋势。两个部门反映的问题一般涉及双方的各自的职权不明,而且还有体制安排的不顺畅。最典型的是地方的司法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自己有责任负责社区矫正,但实际上并未得到相应的权力,连选择执行的社区这样基本的权力都没有,谈何落实对上述的五种人的有效管理使得他们重新返回社会。正是缺少必要的、基本的权力,加上传统的观点认为管理所谓犯人的应该是国家暴力机关的人员,导致地方司法局的社区矫正的负责人对犯人缺少足够的威慑力,严重影响了执行的效果。有的地方为了扭转这种不利的情形,采取抽调监狱干警与司法部门的人一起参与社区矫正的做法,一方面出于公安部门也有义务要及时了解社区矫正的执行情况,另一方面要对这五种人形成国家暴力机关的心理威慑和强制。这样不利的共同管理的效果,使得应当对制度进行合理的调整,使得两个部门的配合相得益彰。

二、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中应注意的不利的思想

首先是认为地方各司法局和公安部门的共同管理比司法局单独管理更优秀和有利,应作为常态化固定下来。即使有的地方为了更好地执行社区矫正这一制度,使其发挥积极功能,改变了司法局的独立管理而采取司法局与公安部门共管的权宜之计,但各方面都不应该认为这种两部门的共同管理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会成为常态,进而将设立社区矫正制度的初衷放弃,使该制度走样、变形。可以这么说,目前实践中面临着诸如司法局威慑力不足等问题,只是一些短暂性、点式的问题,不足以产生从根本上改变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不仅仅是社区矫正制度的设计者,主要的地方各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积累,司法局在执行自由刑方面已经有足够多的经验、能力和方案,例如司法局更贴近基层社区,这相比公安部门长期专注于监禁刑,弱化了自由刑执行而言,地方各司法局应该有充分的自信,而不是将两部门的共同管理认为是比自己单独管理更优秀和更有利。

不过,对于上面提到的短暂性、点式的问题,有必要予以正视。如果在实践操作中,这些问题、难处没有得到正确对待,采取回避态度,那么长期以后不断放大,终将会给社区矫正制度造成毁灭性打击。目前,虽然在刑法典上对司法行政部门执行社区矫正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我们应该看到地方各司法局还是有现阶段很难及时作出应对的困难。即使在过渡时期,采取两部门共同管理的权宜之计,部门间的磨合、信息联网共享共用等正制约着社区矫正制度的活力释放。受制于上述提到的威慑力不足,加上作为行政部门的地方各司法局的人财物的不独立,无疑加剧了地方各司法局在执行社区矫正过程中的难度。现阶段应该考虑将公安部门的一些权力有效地过渡给司法行政部门,从根本上提高地方各司法局对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应对能力。

既然地方各司法局的应对能力欠缺,那么则需要为其提供一个系统的解决方案。这个方案不仅包括人财物限制的松绑,也包括上述提到的公安部门的信息等的过渡,这中间涉及到多部门的协调合作,那么就无法绕过地方政府发挥的重要作用。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如果积极发挥其统筹作用,协调整合各部门的工作,拿出一份可行性的方案,最后地方的各司法局以此方案作为在今后社区矫正的工作方

法,那么在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将会逐步得到解决。令人遗憾的是不知是处于什么原因,地方政府不愿做出这样的系统的工作安排,让社区矫正制度在一些关键步骤上缺失,这就让社区矫正制度的短暂性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结果就是执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局工作人员产生思想懈怠,认为还不如取消该制度,回到公安部门的单独管理。

三、坚持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同时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改革

既然现阶段有司法局的工作人员认为由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短暂性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再加上其他问题和困难的制约,不如走回头路,采取公安部门单独管理的制度安排,那么作为社区矫正制度的设计者和改革者就要及时给出回应。这个回应,应该将设置该制度的初衷和未来远景比较清楚地展现在处于困惑中的人的面前。这个回应,我们认为是坚持社区矫正制度,同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改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为司法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扫除障碍。

如在本文之前所述,社区矫正制度是针对五种人所设。因而在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应围绕着这五种人的矫正展开。在对他们进行社区矫正之前,地方各司法局应被赋予足够的权力,足以对他们产生强威慑作用;在对他们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还应让他们学习到必要的生活技能,毕竟在自由刑执行完成后,他们还要重新融入社会,如果忽视必要生活技能的培养,那么他们再犯罪的可能性将会出现大增。针对这些工作,无疑需要上述中的地方政府拿出一份系统安排的方案,地方的各司法局只有在系统的安排下,与各部门间紧密合作,才能发挥出社区矫正制度的应有的、积极的功能。这样才不会形成在矫正之前无权力、无威慑力,在矫正中除了监视收到外别无他法,到最后寄希望于上层立法者走回头路的尴尬情况。

综合以上所述,针对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同时针对五种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在过渡时期采取地方各司法局和公安部门的共同管理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存在的无奈举动,要真正发挥出社区矫正制度设立的最终目的,还应该以地发政府为核心,协调整合各部门的工作,做出系统的安排,最后让地方各司法局按照这种系统的安排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从而让五种人真正有效地完成自由刑的执行,在重新融入社会中不会出现再次犯罪的情况,真正发挥了社区矫正制度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张亚锋.我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J].中国监狱学刊,2006(1).

[2]杨明.对我国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司考[J].河南司法职业警官学院学报,2007(1).

[3]刘守芬.社区矫正立法化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2).

作者简介:陈文,男,汉族,福建福州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理论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1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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