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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视野下的犯罪原因及犯罪预防
——以传销犯罪为例

2016-02-05刘昱彤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

刘昱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犯罪学视野下的犯罪原因及犯罪预防
——以传销犯罪为例

刘昱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传销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种类多样、手段狡诈、管理严密、参与人员年轻化的有组织犯罪活动,给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活都造成了巨大困扰。然而,传销行为隐蔽性强,重视对人的精神控制,新型网络传销等传销新形式不断涌现。本文将从犯罪学角度,系统分析传销行为这一典型犯罪行为发生的社会历史原因,从原因的解读中探索解决传销犯罪的合理对策。

关键词:传销犯罪;犯罪原因;犯罪预防

一、传销犯罪的成因

(一)经济因素与传销犯罪

1.市场经济开放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向外围乡村扩展,由于土地价格优势,大量企业在城乡结合地带集聚,吸引了众多人员,并发展出城市服务设施。由于城市人口、农村人口和外来人员在此居住,社会环境复杂,法制不健全、缺乏管理,城乡结合地带成为了越轨行为的多发地。

2.市场经济竞争性

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在注重竞争的同时,不正当竞争也随之发展起来。传销行业存在着巨大的利益诱惑:首先,传销常常以发展人员的多少计算酬金;其次,上线从下线的收入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报酬;最后,传销行为通常以成功学等对参加人员进行洗脑,使许多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失败的群体加入其中。根据当代西方犯罪社会学中的紧张理论,低级社会阶层的成员由于不能适应市场竞争,难以实现自己的理想,因而感到紧张,于是借助犯罪等非法手段去追求成功。

3.贫困问题

就业难与用工荒并存。随着高校扩招,大学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但是企业用工供求匹配度差距大,社会需要的劳动技能型人才数量远远超过知识型人才,众多毕业生产生了巨大的心理落差。人人都渴望获得更好的生活方式,但是在当前竞争激烈的社会生活中,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都有机会获得财富。在社会环境的刺激下,社会低收入群体容易听信传销者有关“一夜暴富”的说法,从而走上传销之路。根据边沁的功利主义犯罪观,犯罪行为是由于人的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而造成的,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行为人加入传销组织,是为了谋求财富追求幸福,同时也是为了避免贫困这种痛苦,这都是人通过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二)制度与传销犯罪

从犯罪经济学角度分析,当实施犯罪行为所需成本小于犯罪所得时,也就是在制度和法律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犯罪机会较多,犯罪所得较大,受到法律制裁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犯罪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通过完善的制度和法律来控制和规范直销行为、电子商务行为、投资行为等,严厉打击传销行为及其变种,提高犯罪成本,才能在制度层面解决传销犯罪现象。

现行法律对传销犯罪的概念、种类、法律责任,查处机关及工作职责,查处具体程序等都进行了规定。如将《禁止传销条例》作为打击传销犯罪的主要核心法律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专门列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传销行为列入刑事处罚的范围。但是,实践中发现,这一条文在相当程度上并不能完全对抑制传销犯罪起到有效作用:首先,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才可予以立案追诉。这一规定虽然约束了一部分三十人以上的传销集团的行为,但是也存在很多传销组织利用法律条文的漏洞,发展29人的传销组织以规避法律。其次,传销犯罪举证难,部分下线由于受到威胁恐吓,精神控制,不愿作证也不敢作证,使得查处难度加大,许多传销行为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成为“漏网之鱼”,不断继续其犯罪行为。最后,查处传销的机关仍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主,难以对传销行为形成足够的震慑力。

(三)技术因素与传销犯罪

现阶段,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销产生了新变种——网络传销。许多网络传销者借助微信、微博等网络通讯工具,通过高新技术词汇等吸引无知的受害者。网络进一步突破了地域的限制,使传销团伙发展更加迅速:隐蔽性强,便于上下线之间的沟通;跨地域性,不利于执法人员进行查处,全国性的传销活动难以切断。

(四)个人心理因素与传销犯罪

传销者常常利用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求职的急切心理和薄弱的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能力,运用招聘等手段将大学生拉入所谓的“投资公司”进行传销活动。另有很大一部分传销人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缺乏专业知识和必要的防范意识,在群体盲从心理和亢奋情绪的影响下,丧失理性,走上了传销的道路。

二、传销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模式

(一)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不但要注重在制度方面、法律方面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更要从社会组织、群众团体的角度入手,加强公民自我约束和自我防卫,使群众了解传销活动的严重危害,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打击非法传销不能“时紧时松”,仅仅采取集中行动,而应当更加注重日常监管,防止姑息养奸,卷土重来。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传销生存的土壤,让非法传销行为无处可藏。

(二)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

在对传销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中,各级部门应提高重视程度。公安机关必须转变执法观念,切实承担责任,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形成合力,协调配合,部门联动。重视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发动人民群众与犯罪行为做斗争:民间反传销协会应与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合作,发挥各自优势打击传销;基层组织应加强宣传教育,开展一系列法制宣传活动,对举报传销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奖励;规范出租屋的管理,从根源上减少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

(三)法制原则

传销违法犯罪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传销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不断升级,花样翻新。因此,应当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了解传销新变化,结合现有情况,出台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执法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提高执法力度和能力。

三、针对新型网络传销的具体措施

(一)拓宽创业渠道,优化市场环境

传销行为的主要对象为失业人员和大学生群体,解决其就业问题是避免其走上传销道路的根本措施。政府应加大对创业的扶持力度,加大公共产品供给,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力度,促进公共治理和市场发展,形成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立法工作,形成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

针对当前网络传销的新形势,法律制度应当在原有基础上进行适当完善,避免规避法律的行为发生,加大违法成本,提高法律的震慑力。此外,在执法方面各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发挥各方优势;严厉打击腐败现象和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为人民服务;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联合网络运营商,发挥技术优势

网络传销利用新兴通讯手段,参与门槛低,涉及范围广,隐蔽性强,发展迅速。但绝不能因为犯罪分子通过网络通讯手段实施犯罪行为就限制通讯工具的使用,而是应该从新兴通讯工具的特点出发去打击传销。运营商有责任监控、发现和规范其运营产品上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犯罪行为尚未发生时对客户加以提醒,在犯罪行为发生时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监控并及时报告警方,通过公安机关和企业的合作,起到犯罪预防、犯罪控制的作用。

(四)重视心理引导,提高防范意识

政府、学校、社区和媒体应协同合作,打击传销行为。首先,政府应有针对性地对传销犯罪分子进行专业的思想教育工作,运用社会、家庭的力量开展犯罪心理矫治工作,进行“反洗脑”,让其以正常的心理回归社会;其次,大学生应当提高防范意识。就大学生而言,其缺乏社会经验和基本的判断力,学校应当对传销犯罪进行适当介绍。再次,社区应开展活动宣传传销的危害,引导人们自觉对身边的传销活动进行举报,同时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传销犯罪是根植于我国社会生活的一项犯罪活动,只有各个主体全方位积极打击传销,树立正确观念,为传销行为织下天罗地网,对犯罪分子进行心理矫治,便于其重返社会,才能真正根除传销犯罪。

[参考文献]

[1]许章润.犯罪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潘旭业,李丽.犯罪心理学专家:提高防范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抵御传销[N].中国青年报,2009-5-11.

[3]汪昌莲.打击非法传销不能‘松紧结合’[J].江淮法治,2013(10).

作者简介:刘昱彤(1995-),女,山东威海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17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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