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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表达机制的中国问题

2016-02-05陈峻潇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理性化公益诉讼

陈峻潇 刘 娜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论环境权表达机制的中国问题

陈峻潇刘娜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在中国社会飞速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问题的矛盾日益尖锐。同时,伴随着环境权意识的觉醒,人民群众开始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在环境权上的期许与诉求。但在我们看来,这些表达方式往往存在着非理性、运动化、规模化的特征,从而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旨在揭示这一表达机制所存在的中国语境下的特有问题,并简要规划下了解决该问题的途径和思路。

关键词:理性化;环境权;表达机制;公益诉讼

一、环境权及其表达机制

环境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和一项法律权利在中国中是否存在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环境权”,据此就否认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的存在。但这种断章取义的观点早就被一些学者所否定。从规范上来看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第九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实际上已经暗示了公民环境权的基本内容。

然而,环境权的确立仅仅解决了“纸面上”的问题,“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要求得为某一行为所实现之利益”必须要有其所实现的路径。否则,它仅仅是一张国家开具给公民的空头支票。质言之,法律权利必须诉诸一定的行动才能从话语层面走向实践层面。因此,我们将实现环境权的一系列行为概括为环境权的表达机制。

二、环境权表达机制的中国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的经济建设不断地向着纵深发展。与经济数据爆发式地上扬相伴的是环境质量持续下降、生态环境的恶化趋势加剧、公众的健康程度大幅降低。人们的目光逐渐从填饱肚子,穿暖衣服等基本生活需求转移到了对身体健康,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关注上。普通民众一系列“头脑风暴”对于环境权利的深切关注引发了大家对于所生活空间的空气质量、水土质量、生态质量等一系列环境问题上的持续讨论以及对于环境权的维护与追求。

在环境权的表达过程中,由环境问题所引发的群体事件近年来愈演愈烈。这一系列维护环境权的群体事件之所以爆发出来一方面是由于人们对于自己所生活空间即将批准建设的化学、工业甚至核设施等项目在未来时间里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的潜在的担忧;另一方面是对于该空间范围内已经建设的相关项目的可能带来的更大程度的环境污染以及对自身健康的危害的忧虑。

综合各种客观因素分析,我国环境权表达机制存在的一系列缺陷所引发的诸如群体事件等情况而产生的危害与问题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诸方面:第一,严重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在为争取环境权所引发的群体事件中,较大规模的申诉、上访乃至静坐、游行等群体事件会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使社会的运行模式限于混乱之中,更为严重的可能还会造成人员伤亡。其次,会削弱政府的公信力和认可度。诸多由环境问题所引发的群体事件均是由于政府未严格遵循信息公开的制度将相关化工等项目事先公之于众并和与之有利害关系的群体进行听证、磋商、讨论以论证其可行性所直接导致的。第三,对经济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群体性事件不但会对社会的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还会对当地的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有效预防、治理、控制群体事件的蔓延,政府相关部门必定会不惜代价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处置和安抚,不但在事件发生中需要投入大量的维稳力量,在事件平息之后,对于当地群众的抚恤、受到损害的群体的救助,都后成为很大一笔财务负担。以上,我国环境权的表达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可见一斑,且形式愈趋严峻。

三、中国环境权表达机制的权力技术设置与操作逻辑

(一)政府环保职能部门

各级环保部门要站在人民的角度思考问题,要站在纳税人的角度上思考问题,在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时第一个站出来,维护自己“衣食父母”的合法权益。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同政府一样依靠纳税人而存在就应当突破思维限制,其有义务和职责向法院起诉,从本质上来说国家财产和公共财产以及公共环境都是关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纳税人利益的。

(三)环境保护公益组织

此类组织可以在宣传与引导方面发挥突出的效果。

以上简要概括的“多点”国家权力技术设置并不是孤立和相互脱钩的,“多点”应当像一条连环锁链一样连成“一线”,即多个有权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相互监督,互相联动将破坏环境的活动牢牢锁扣住,才能对我们现阶段多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缓解乃至终结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美]戴维·哈维.后现代的状况[M].阎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蔡守秋.论环境权[J].金陵法律评论,2002(1).

[3]黄涛.邻避运动:是发展之痛,更是进步之阶[N].中国青年报,2014-7-7.

[4]王静.环保类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13.

作者简介:陈峻潇(1992-),男,重庆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刘娜(1990-),女,新疆阿克苏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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