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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

2016-02-05阿荣

魅力中国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律环境发展

阿荣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我国环境法律规范内容非常庞杂,各种部门环境法律法规繁多,在法律的实施中容易产生一些偏差。例如,过分重视一些环境技术法律规范,可能导致“法律役于技术”①的歧途;其次,环境问题与其他社会问题相比,具有高科技背景与决策风险,涉及广泛的利益冲突与决策权衡;各政府部门为了各自利益也暗中较劲。此外,还有一些现实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在现阶段可能并不适宜用法律来调整。在这些情况下,脱离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而片面地运用具体的法律规范,可能会减损法律适用的效率,甚至造成法律的滥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担当着支撑环境法的重任,在目前环境法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势下,对于其基本原则构建应该审慎和明确,笔者也呼吁应尽快在学术界达成关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共识,以推进环境法的发展进程。

一、协调发展原则

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指的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②《环境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实际上,我们可能无法完成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完美结合,但至少,要努力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我们强调的是彼此协调、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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