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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矿排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探讨

2016-02-05彭岳津韩江波

中国水利 2016年2期
关键词:取水量计征排水量

彭岳津,林 锦,闵 星,韩江波,柳 鹏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210029,南京)

我国采矿排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探讨

彭岳津,林 锦,闵 星,韩江波,柳 鹏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210029,南京)

在分析目前我国采矿排水水资源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矿排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的依据及要点的基础上,剖析了采矿排水与一般取用水的异同点,认为采矿排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直接套用一般取用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并不完全合适,需要结合采矿排水的特点作必要的补充,国家层面需要出台专门针对采矿排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的法规文件。为此,研究并提出了专门针对采矿排水水资源费的计征方式。

采矿;排水;水资源费;征收;计征方式

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后,2007年各地方陆续开始了对采矿排水征收水资源费,至今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已有超过一半规定对采矿排水征收水资源费。然而,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针对采矿排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的法规文件,因此各地方均是从关于取用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的法规文件中寻找依据。多年的实践发现,采矿排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完全套用一般取用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难以操作,执行困难,有时甚至无法施行。为此很有必要对采矿排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进行探讨。

一、目前我国采矿排水现状

1.我国煤矿矿井水排放量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矿井水利用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6〕2893号),2005年全国煤矿矿井水排放量约为42亿m3;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矿井水利用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13〕118号),统计了2010年我国煤矿矿井水排放量,约为61亿m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调查统计了2012年全国煤矿实际排水量,为71.7亿m3。 因此,我国煤矿矿井水排放量从2005年的42亿m3增加到2012年的71.7亿m3。

2.我国煤矿矿井水排放量占所有矿井排水量的比例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 《矿井水利用发展规划》(发改环资〔2013〕118号》中,统计计算了2010年我国煤矿矿井水排放量占所有矿井排水量的比例约为85%。

3.我国采矿排水量

2012年我国煤矿矿井水排放量为71.7亿m3,若按我国煤矿矿井水排放量占我国所有矿井排水量的85%估算,则2012年全国采矿排水量约84亿m3。由国家统计局历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知:2012—2014年我国原煤产量分别为36.5亿t、39.69亿t和38.7亿t。由于2013年和2014年的原煤产量均比2012年的原煤产量略多,因此2013年和2014年的煤矿矿井水排放量也可能比2012年的煤矿矿井水排放量略多。即使仍然与2012年持平,2013年和2014年全国采矿排水量亦分别为80多亿m3。由于采矿业与宏观经济较为密切,因此我国的采矿排水量将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波动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而变动。

二、采矿排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的依据及要点

依据《条例》第2条,“取水”即指“取用水”,因此下文的“取水”即指“取用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的相关法规文件主要有《条例》第32条和第53条,以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第9条。《条例》第32条规定了取水水资源费的计征方式,即取水水资源费的缴纳数额根据实际取水量和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第53条是对第32条的补充规定,明确在实际取水量没有准确计量情况下的处理办法,即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作为实际取水量。《办法》的第9条就是要求不得按矿产品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

把以上规定中的“取水”换成“采矿排水”,则采矿排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要点:一是应按照实际计量的排水量和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采矿排水水资源费;二是排水没有准确计量情况下,按照日最大排水能力计算的排水量作为实际排水量;三是不得按采矿量计征排水水资源费。

三、“采矿排水”与“一般取水”的异同点

1.“采矿排水”与“一般取水”的相同点

“采矿排水”主要是利用水泵进行的“取用(排)”地下水,虽然“取用地下水”的方式比较特殊,但仍然属于《条例》第2条规定的“取水”范围,因此从这个意义讲,“采矿排水”与“一般取水”是相同的。

2.“采矿排水”与“一般取水”的不同点

(1)“采矿排水”比“一般取水”复杂

①“一般取水”的取水点和取水规模较为稳定;“采矿排水”的排水点(水仓)随着采矿的不断推进,可能需要随之变化,而且“采矿排水”的排水量也会随着采矿的不断推进而不断变化。

②“一般取水”直接从取水点取水,没有损失;“采矿排水”从水仓排出地面之前,在矿井下先有一个从采掘面到水仓的汇集过程,在此过程中,矿井涌水可能会漏失在坑道、钻孔、断层、陷落柱、采空区中。

③采矿排水系统比一般取水系统复杂。例如采矿排水系统的水仓就有主仓和副仓;水泵有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

(2)排出地面的“采矿排水”可能仅是井下排水的一部分

井下排水除了漏失在坑道、钻孔、采空区等外还有一部分可能作为井下消防、洒水等生产用水而消耗掉,在《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2006)中也要求“应优先考虑利用井下排水作为水源的可能性”。井下洒水究竟有多少?有人对某煤矿的井下洒水用水量进行过详细计算,结果是该煤矿井下吨煤洒水量为0.21 m3。如果全国煤矿平均吨煤排水量是2.1 m3,那么该煤矿井下洒水占全国煤矿平均排水量的10%;如果按全国煤矿中最小吨煤排水量0.63 m3计算,那么该煤矿井下洒水占全国煤矿中最小吨煤排水量的33.3%。因此,井下洒水可能会消耗掉井下排水的10%甚至30%。这些漏失和消耗掉的井下排水不会进入采矿排水系统,因此,通过采矿排水系统排出地面的“采矿排水”可能仅是井下排水的一部分。

(3)“采矿排水”存在无法计量的情况

“一般取水”只要在取水设施上安装了计量设备就一定能够计量,但对于“采矿排水”,即使在所有排水设施上安装了计量设备,仍有部分水量无法计量的情况。原因就如上文所述,井下排水可能渗漏在坑道、钻孔、断层、陷落柱、采空区中,这部分渗漏的井下排水完全无法计量,以及作为井下消防、洒水等生产用水而消耗掉的井下排水一般情况下也是无法计量或很难计量的。因此,“采矿排水”确实存在无法计量的情况。

(4)“采矿排水”与“一般取水”的计量要求不同

“一般取水”有明确的计量要求和技术标准;而“采矿排水”没有明确的排水计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只有采矿行业要求不高的行业排水计量(或测试)要求。“一般取水”的计量要求是《条例》的第43条规定的,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一般取水”计量设施的技术标准在 《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2012)(以下简称《导则》)中作了规定。而“采矿排水”计量要求则不同,虽然原则上“采矿排水”也应该按照《条例》的第43条以及《导则》的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填报排水统计报表,然而现状是大部分的采矿企业没有安装排水计量设施。从采矿行业看,只有在每年一次的水泵排水能力联合测试时,才需要对排水量进行短时间(几小时)的计量,对这个计量的精度也没有具体要求,计量(或测算)排水量的目的仅仅是要求水泵排水能力大于矿井涌水量。因此,目前“采矿排水”的计量现状远没有达到征收排水水资源费的计量要求。

(5)“一般取水”的“日最大取水能力”一定能够取得,但“采矿排水日最大排水能力”不一定能够得到或者很难得到

正如前文所述,“一般取水”有明确的计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要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因此,一定有长时间的取水量记录,这样一定能够取得“日最大取水能力”的数据,而“采矿排水”没有明确的排水计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可能大部分的采矿企业只有每年一次的短时间 (几小时)的不太准确的排水量计量数据,况且还有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的单独排水和联合排水的复杂性,因此采矿排水“日最大排水能力”很难获得或不一定能够得到。

(6)对于采矿企业,矿井涌水量数据比排出地面的采矿排水量数据更重要

对于“一般取水”,需要知道的是取水量(或取水规模),据此配备取水设备。但对于采矿企业,矿井涌水量(包括矿井正常涌水量和矿井最大涌水量)是首先需要知道的数据,有了这个数据才能确定排水系统的规模,在《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7号)(以下简称《规程》)第278条明确“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且规定“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 h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 h内排出矿井24 h的最大涌水量”,因此,对于采矿企业,矿井涌水量是必需的数据。另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也要求预测矿坑涌水量,在水利部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 322—2013)(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导则》,“8.3矿坑涌水水源论证”中,要求预测论证矿坑涌水量,并且在“8.3.4”中明确了论证方法,可利用实测资料、富水系数法、解析法(主要有大井法、廊道法)、比拟法、均衡法、数理统计等方法进行矿坑涌水量的分析论证。因此对于采矿企业而言,矿井涌水量数据比排出地面的排水量数据重要得多。

四、采矿排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直接套用取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是否合适

对于“一般取水”,由于能够获得通过计量得到的取水量数据或者“日最大取水能力”数据,因此《条例》的第32条和第53条规定的计征方式既完整又可操作。完整性体现在如果有计量的取水量数据,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计量的取水量确定;如果没有计量的取水量数据,则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操作性体现在一定能够获得“取水量”或“日最大取水能力”这两个数据之一。

对于采矿排水,如果排水量能够计量或者“日最大排水能力”数据能够获得,则采矿排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可以直接套用取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然而如前文所述,采矿排水无法计量与“日最大排水能力”数据不能获得,两种情况可能同时出现,那么采矿排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直接套用取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在可操作、可执行方面会遇到问题和困难,因此采矿排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直接套用取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并不完全合适,需要作一些补充。

五、采矿排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设想

1.原则

(1)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

采矿排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必须遵守水资源费征收方面的国家法规文件要求,遵守《条例》和《办法》中的相关要求。

(2)尽可能按计量的排水量计征

采矿排水水资源费按照计量的排水量计征,既科学公正又符合《条例》的规定,因此,如果条件允许,首先应该按照计量的排水量计征采矿排水水资源费。

(3)不能够按采矿量计征

按采矿量计征就意味着单位采矿量的排水量是相同的,这不符合实际情况。事实上,矿井涌水量的影响因素很多,例如矿区的水文地质条件(主要有地质构造、含水层的厚度、富水性、节理和裂隙的发育程度、岩溶发育程度和补给来源等)、开采条件(开采阶段、开采面积、开采深度等)、降水条件(矿井涌水量呈季节性周期变化,雨季或融雪期达高峰,最大涌水量可为正常涌水量的1.5~3倍或更多)等因素。在这些因素影响下,单位采矿量的排水量在同一矿区不同开采时间可能不同,在不同的矿区排水量更是不同。例如,据统计2005年全国煤矿平均富水系数为2.1 m3/t,即每生产1 t煤需要排水2.1 m3,但省区之间差别很大,广西富水系数达到11m3/t,而青海只有0.63 m3/t,两者相差17倍。即使在同一个省区,各矿区的单位采矿量的排水量差别也很大。因此,按采矿量计征采矿排水水资源费是不科学的,也不客观公正。另外,按采矿量计征排水水资源费也不符合《办法》的第9条关于不得按矿产品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的规定。

(4)补充“按照矿井涌水量计算排水量”的计征方式

在《规程》中明确“矿井正常涌水量是矿井开采期间,单位时间内流入矿井的水量。矿井最大涌水量是矿井开采期间,正常情况下矿井涌水量的高峰值”。因此,如果能够得到计征时段内的矿井涌水量数值,就能够根据矿井涌水量和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采矿排水水资源费。

而矿井涌水量对于采矿行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数据,是能够得到的数据。在《水资源论证导则》中要求预测论证不同水平年的矿坑涌水量;在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中,要求评价分析矿井正常涌水量和矿井最大涌水量;在《规程》中要求“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水仓等”。因此,在配备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之前,必须知道矿井涌水量,否则无法配备;在采矿企业每年一次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总结报告中,必定含有该矿矿井正常涌水量和矿井最大涌水量的数值。

因此,补充“按照矿井涌水量计算排水量”的计征方式是可行的、可操作的,可用此方法解决在采矿排水无法计量及“日最大排水能力”数据不能获得等情况下的采矿排水水资源费计征问题。

2.采矿排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设想

①采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排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排水统计报表。

②为了体现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采矿排水水资源费不得按采矿量计征。

③在矿井涌水量全部经过矿井排水系统排出地面,并且全部准确计量时,采矿排水水资源费根据“计量的排水量”和矿区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

④在矿井涌水量全部经过矿井排水系统排出地面,但未按要求安装排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而“日最大排水能力”数据能够获得时,采矿排水水资源费按照 “日最大排水能力计算的排水量”和矿区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

⑤其他情况采矿排水水资源费按照 “矿井涌水量计算的排水量”和矿区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

其他情况包括因技术或者工艺等原因无法计量排水量的;未按照要求安装排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并且无法获得日最大排水能力数据的;虽然按照要求安装了排水计量设施且计量设施合格,运行正常,但计量的排水量仅是矿井涌水量一部分的情况 (即井下矿井涌水量大量作为井下防尘消防等生产用水,或者大量排入采空区,或者大量漏失进入坑道、钻孔、断层等)。

六、结语

近期,我国采矿排水量大约80亿m3,如何征收这些采矿排水的水资源费,国家层面没有专门规定,只能套用取水水资源费的计征方式。由于采矿排水比一般取水复杂、排出地面的采矿排水可能仅是井下排水的一部分、采矿排水存在无法计量的情况、采矿排水与一般取水的计量要求不同等原因,使采矿排水水资源费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困难重重,引起了矛盾和争议。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原则”的要求,建议国家层面研究出台专门针对采矿排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的法规文件。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S].2006.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2008〕79号)[S].2008.

[3]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2006)[S].2006.

[4]张群涛,张运伟.煤矿井下洒水用水量详细计算[J].煤矿现代化,2009(4).

责任编辑 杨 轶

Methods for metering of water resources fees for mining drainage water in China

/Peng Yuejin,Lin Jin,Min Xing,Han Jiangbo,Liu Peng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mining drainage water and other water withdrawal are compared on the basis on analysis of existed problems with water resources fee collection for mining drainage in China at present as well as basis and main points of metering methods.It is found that directly applying the metering methods of normal water withdrawal is not appropriate and consideration should be given to the features of mining drainage water.Specific rule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worked out at national level for metering of water resources fee of mining drainage water. Moreover,studies are made specifically on metering methods of water resources fee for mining drainage water.

mining;drainage;water resources fee;collection;metering method

TV213.4+F812.43

B

1000-1123(2016)02-0024-04

2015-09-29

彭岳津,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工程水文、水资源规划与配置、水资源管理与法规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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