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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证据审查的担当意识不可缺

2016-02-04陈添

山西青年 2016年21期

陈 添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宁波 315016



公诉人证据审查的担当意识不可缺

陈 添*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宁波 315016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逐步健全,越来越强化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作用,对公诉工作和公诉人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首先要求每一位公诉人牢固树立担当意识,要敢担当、有担当和能担当。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公诉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审查判断证据就是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甄别,对其是否具备证据能力(证据资格)以及证明力强弱进行判断。

公诉人;证据审查;担当意识

刑事案件开庭中,辩护人往往将《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视作法庭辩论的最高法则。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或者站在何种立场,有的人偏爱把“疑罪从无”原则理解为:只要有了疑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无罪。

客观世界虽然可以认识,但是这种认识无法达到绝对真实的程度。刑事诉讼活动中所回溯的无非是过去发生事实的一种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对于案件的定罪标准,要达到排除任何其他可能性,包括不合理的可能性,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正因为如此,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可能要求有绝对把握,只要求能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排除“一切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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